1.变性者提起离婚诉讼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
已婚的变性者持有结婚证,毋庸置疑,变性者在变性前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尽管变性者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自变性之日起已不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尽管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但他们通过结婚登记所取得结婚证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他们各自的配偶身份仍然存在,并不因此而自然消失。变性者夫妇仍然具备合法夫妻的形式要件,双方就婚姻产生矛盾,变性者依法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享有法定的离婚诉权,完全有以配偶身份请求离婚的资格,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2.变性者因变性而导致配偶身份关系自然消失于法无据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方式的规定,已婚的变性者要求离婚,若已与其妻子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协议,可向当初颁发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请求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后发放离婚证,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除上述两条途径外,别无其他选择。那种认为变性者的婚姻关系应被视同丧偶一样自然解除的观点于法不符。若按此观点,变性将成为我国离婚的第三种方式,势必引起人们对伦理道德的误解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可见,婚后变性者的婚姻不符合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而是典型的离婚纠纷。因此,法院依法应受理该变性者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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