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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纠纷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何认定。应该说,双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交易,在这里有了两个条件的限定,即不合理和明显。不合理是指没有低价进行交易的理由,也就是不存在诸如处理季节性商品、滞销积压商品的情况。笔者认为应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和交易的常识来判断,如果交易的商品低于市场价格的30%以上即可认定是属于明显。

    二、连带之债中如何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是单一的,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则是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但是,如果债务人仅负连带之债,那么,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则必须在其他债务人也存在确无履行能力后方可行使。因为,其他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显然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三、如何举证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低价转让财产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恶意是明显的,但受让人是否知道,这是一种主观的内心活动,作为债权人如何证明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笔者认为,要证明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只能采用推定的方法。债权人如果提供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亲戚、朋友等密切的关系;转让的财产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人的行为不符合通常的交易惯例等证据。据债权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即可推定受让人在交易中存在重大过失。受让人认为没有过失,则应由其举证证明。

杨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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