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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对证据的要求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证据除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的要求外,商业秘密案件因自身的特点,在证明损害事实的证据方面应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的法律属性,笔者对商业秘密案件对证据的举证要求探讨如下:

    一、商业秘密的毋需登记被授予性对证据的要求。由商业秘密的毋需登记被授予的特征及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律属性,商业秘密的存在与否只能由争议双方当事人来共同证明。首先由权利人通过陈述或提供媒体资料的表述来说明商业秘密,再由对方来证明权利人所述的商业秘密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相对方不能证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为公众所知悉的,就应认定权利人的秘密存在。既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确定的证明标准,要求不能过高,只要其陈述说明或提供一定的媒体资料即可,不需要求权利人提供进行过登记、备案或被确认的证明。

    二、商业秘密的法定属性对证据的要求。由于商业秘密是一项有法定属性的民事权利,因此,要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必须有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商业秘密的四点法律属性必须得到证明。对秘密性的证明,笔者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应确定为相对方举证,由其证明该信息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不然,即应认定秘密性存在。对效益性的举证,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实用性、保密性也由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不论是资料还是陈述,相对方没有相反证据的,即应采纳为定案依据,不宜以仅有权利人的一方陈述或仅是权利人一方提供的自有的资料而认为证据不足,而不予采信。应认为权利人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已高于相对方没有证据的辩解,具备了高度的盖然性。

    三、商业秘密的非独占性对证据的要求。商业秘密与专利权不同,可能为多个权利人各自享有,即不同的主体可能有相同的商业秘密。由这个特性,权利人还须证明相对人有从自己这里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来证明相对人不是同时也拥有该秘密的人或相对人也不是从他人处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可能性;相对人则要证明自己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不同,或即便是相同的但有合法的来源。

张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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