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9日,杨某以李老汉儿子的名义给火葬场打电话,谎称父亲病故,要火葬场次日出车接尸。次日,火葬场的接尸车开到李老汉家附近后,向村民打听,方知李老汉未病故。感到蹊跷的司机向李老汉提供了要车人的电话号码,李家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后经警方查实为杨某所为,派出所即对杨某处以200元罚款。
村民及镇里的很多人知道了此事,李老汉和儿子精神上受到了较大打击。杨某知道自己违法,于是,找到李老汉儿子协商,杨某就此事赔偿李家6000元,并将钱交给了李老汉的儿媳,还在家中宴请了李老汉儿子等人,表示歉意。但此事李老汉并不知情,他的儿子也没将6000元钱交给父亲。为此,李老汉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赔礼道歉、挽回影响。与此同时,李老汉之子也要求杨某赔偿1.2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赔偿1万元。
这起罕见的奇案在当地引起了很多的议论,众人也关注着法院如何断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捏造李老汉死亡的事实,并给火葬场打电话联系出车接尸,严重损害了李老汉的名誉权,对李老汉的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杨某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即给付李老汉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向他赔礼道歉。李老汉没有授权儿子及其他人处理此事,因此其子与杨某达成的协议对李老汉没有约束力,不妨碍其向杨某主张权利。杨某以李老汉儿子的名义给火葬场打电话,谎称李老汉病故,要车接尸,这种行为侵害了李老汉儿子的名誉权,其要求杨某赔偿是合理的。但杨某与李老汉儿子的赔偿问题已于诉前自行解决完毕,对李老汉儿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杨某向李老汉写出书面致歉书;赔偿李老汉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宣判后,被告杨某不服,提出上诉。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赔偿李老汉精神抚慰金5000元。
宛桂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