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案件应首先考虑直接送达。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3)邮寄送达的程序适用直接送达的相关规定。即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应直接由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接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对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邮寄送达亦适用直接送达的相关规定。
(4)邮寄送达不符合上述(3)规定的,受送达人缺席的,不适用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该送达无效。
邮寄送达的普遍适用是我们在改革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我们要正确把握邮寄送达的方向,为提高审判效率服务。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可作如下改进:
(1)开庭前一定要把回执退到业务庭,便于审判员掌握邮寄送达的实际情况。
(2)建议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范邮寄送达,告知业务庭审判员,慎重缺席判决,因邮寄送达有误而导致缺席判决有误的,由审判员承担责任。
王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