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显文:从中国古代的民间结社看民众的法律意识(三)
发布日期:200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唐朝建国伊始,就强调社祭,唐高祖武德元年,(《唐会要》卷22记作“武德九年”)令民间普遍立社,使传统私社得到了迅速发展。唐代私社的种类很多,有亲情社、官品社、坊巷社、女人社、香火社、燃灯社、米社、牛社、渠社等民间组织。唐代社的职能已发生了变化,除社祭之外,还辅助里正等基层组织一起督促耕作,唐玄宗时,下制曰:“宜委使司与州县商量,劝作农社,贫富相恤,耕耘以时。”[1]《全唐诗》卷267收录了唐代诗人顾况的《田家》诗,云:“带水摘禾穗,夜捣具晨炊。县帖取社长,嗔怪见官迟。”可见,唐朝政府号召成立私社,也具有鼓励大家互助耕作,积极发展农业生产之意。
两宋时期,虽然封建政权禁止结社,但受唐代遗风的影响,宋代结社之风仍然很盛,如五代末年,宋太祖赵匡胤结成了所谓的“义社十兄弟”,有事迹可考的社员石守信、李继勋、王审琦、刘廷让等,都曾与赵匡胤一起在周太祖郭威部下任职。法国国立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P、3691号纸背保存了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年)二月立社条》一道,社约文书内容如下:[2]
窃以阎浮众凡上生,要此福因。或则浮生躭福,或则胎生罪重,各各有殊。今则一十九人发弘后(厚)愿,岁末就此圣严,燃灯斋食,舍施功德,各人麻壹斗,先须秋间齐遂,押硙转转主人。又有新年建福一日,人各?饼一双,粟一斗,然(燃)灯壹盏……然(燃)灯斋会之日,或有后到者,罚酒半瓮,全不来,罚酒壹瓮。一十九人等并是高门贵子,文武超升。今则入釐,便须尊贵大小存立去胄。或若团座之日,若有小辈啾唧,不听大小者,仍罚脓腻一筵,众社破除,的无容免。昨者一十九人发弘誓,立此条件。后有人若是忽努(怒),不听大小,先说出社者,愿圣贤证知,勒此文凭,用为他年验约。 太平兴国七年二月 日立。
从宋代开始,封建政府对民间结社的控制更加严格,许多民间结社都受制于官府,民间化的色彩越来越淡漠。像宋代的马社即属于此。所谓马社,是军队中的士兵结社买马,曰马社。马社具有三个特点:第一,自行团结,选买良马。官助其价,其数目依马匹等第有所不同;第二,官助之外,其社众集钱补之。第三,马死则马社共市而补之。或有马主出三分之一,其余社内均出。[3]这里的“官助其价”,就是官府干预民间结社的最好例证。
元朝时期,官府直接干预民间结社,使结社逐渐失去了民间化的特色,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治理民众的工具。据《元典章》卷23“立社”条记载:“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立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如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分相并为一社。若地远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听。”关于社长的职责,至大元年七月中书省刑部的呈文说:“为盗之人,须有居处。若在编立社内,社长力能觉察。或不务本业,或出入不时,或服用非常,或饮食过分,或费用无节,或元贫暴富,或安生下人,或交结游惰,此皆生盗之由。合令亲民官司照依累降圣旨条画,宜明教导,选举社长,常令训导,各安本业,觉察凶恶游惰。”[4]
元代结社已变成了具有官方性的基层组织。如元代每社建立义仓,“如遇丰年收成去处,各家验口数,每口留粟壹斗,若无粟抵斗,存留杂色物料,以备歉岁就给各人自行食用。”政府还号召各社设立学校,“择通晓经书者为学师,于农隙时月,各令子弟入学”。如此类型民间结社的社长逐渐变成了地方官吏,并不代表社员的利益。据《大元通制条格》卷16“农桑”条记载,至元二十三年六月,中书省下令,“所立社长,与免本身杂役。年终考较有成者,优赏;怠废者,责罚。”
明清两代对于民间结社也有明确规定,据《大明律》卷第11“禁止师巫邪术”条规定:“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清朝入关之后,对于其他类型的民间结社如白莲社等给予禁断,但对于“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5]这也就是说,明清两代政府对没有威胁到封建政权自身安全、具有为国家、家庭祈福性质的传统春秋义社,法律仍允许其存在。
对于威胁到封建政权自身安全的古代民间结社,历代政府大都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政策。西周、春秋战国时期对于该类民间结社的政策,因文献匮乏,已不得而知。从两汉时期起,对这类民间结社已加强了禁断。据《汉书》卷27《五行志中之下》记载:“建昭五年(前34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注:张晏曰: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臣瓚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建昭是西汉元帝的年号,从该条史料看,这里所说的“私社”指田社,即民间生产互助性的组织,对于这类民间组织,地方封建政府也采取了禁止性措施。
东汉后期,社会出现了一些未获得封建政府认可的非法结社,如张道陵、张鲁创立的五斗米道以及张角领导的太平道等,这些都属于秘密性的民间组织,其与汉代的僤、社等民间组织不同,未获得封建国家的认可,如汉代的官方文献经常把五斗米道称为“妖巫”、“巫人”,在汉末的石刻中,当时的地方官员也把五斗米道的首领称为“米巫”,[6]显然该组织是与封建官府相对抗的民间势力。
五斗米道是一个生活互助性的民间组织,凡加入五斗米道的道民每人交纳米五斗,以充公费。据《后汉书》卷8《孝灵帝纪》:“(中平元年)秋七月,巴郡妖巫张修反。注引刘艾纪曰:时巴郡巫人张修,疗病,愈者雇以米五斗,号曰五斗米师。”另据《三国志·张鲁传》注引《典略》记载:“及鲁在汉中,因其民信行修业,遂增饰之,教使作义舍。”上述两则史料说明五斗米道是一个以医疗救济和建立义舍为己任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也是一个未获得封建国家认可的非合法性宗教组织。五斗米道已经威胁到了汉朝统治者的安全,只不过由于当时正值天下大乱,东汉政府自顾不暇,无力镇压。但后来张鲁的家族还是遭到汉朝宗室贵族益州牧刘璋的杀害。东晋时期,以五斗米道为掩护而爆发的孙恩、卢循起义,同样遭到了东晋政权的严厉镇压。
唐朝建立后,一方面命人“明为典制”,制定了关于春秋义社的社法,号召官民“共遵社法”,另一方面,又对一些非法的结社予以禁断。如咸亨五年三月十日下诏:“春秋二社,本以祈农,比闻除此之外,别立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远集人众,别有聚敛,递相承纠,良有征求,虽于吉凶之家,小有裨助,在于百姓,非无劳扰。自今以后,宜令官司禁断。”[7]在英国伦敦图书馆所藏唐睿宗景龙元年《户部格》残卷S、1344号中,也以格的法律形式对一些非法结社给予禁断,该法律条文的内容是:“如闻诸州百姓结构朋党,作排山社,宜令州县严加禁断。”[8]英国伦敦图书馆所藏文书S、446号《天宝七载(748年)册尊号敕》也记载了唐玄宗时期对私社的法律政策:“又闻闾阎之间,例有私社。皆预畜生命,以资宴集。仁者之心,有所不忍,亦宜禁断。仍委州县长官,切加捉搦。”[9]
五代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历代政府对于民间结社都采取严厉镇压的法律政策。后唐天成二年(927年)六月,针对社会上不断出现的非法集会,政府下令:“或僧俗不辩,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明散,託宣传于法会,潜恣纵于淫风,若不去除,实为弊恶。此后委所在州、府、县、镇及地界所由巡司,节级严加壁刺,有此色之人,便仰收捉勘寻,据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10]对于民间私自结社者处以死刑,说明民间结社已对封建专制政权构成了严重威胁,因而采取了严厉镇压的政策。
北宋末年,武陵县一些“农亩渔樵”在杨幺的领导下结为一社,入社之人共同攒积钱财,借以互助共济,因而使“田蚕兴旺,生理丰富。”[11]后来杨幺利用该结社发动起义,走向了与封建政府相对抗的道路。
两宋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据叶梦得《石林奏议》卷1记载,淳安有死社,“永平一乡诸源数内,委有凶徒,结成死社,深虑乘虚冲突,侵略州县。”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7记载,宋仁宗景祐年间,“河北、河东有不逞之民,阴相朋结,号曰?子社,亦曰没命社。”郑克的《折监狱龟鉴》记述了擢州“没命社”的成员每遇不如意之事,便“推一人以死斗。”[12]《宋史·石公弼传》也记述了山东历城章丘“民聚党数十,横行村落间,号霸王社,椎埋盗夺,篡因纵火,无敢正视者。”这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严重威胁到了封建政权的安全,属于非正常的民间组织,因而遭到了两宋政府的严厉打击。
宋朝政府对于民间结社的管理更加严格。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宋太祖开宝四年十一月”条记载:“禁军民男女结义社”。开宝五年九月,北宋政府又下令:“禁西川民敛钱结社竞渡。”[13]对于未经官府认可的民间结社,官府给予严厉打击。如宋绍兴年间(1131~1162年),吴郡昆山僧人茅子元(法号慈照)在昆山淀山湖建立白莲忏堂,自称导师,创立民间组织。白莲教一创立即遭到了朝廷的禁止,茅子元被流放到了江州,白莲忏堂也被取缔。
元代民间结社的活动被政府局限于管理农桑事务上,除此之外,“社长不得率领社众非理动作聚众,以妨农时外,据其余众作社者,并行禁断。若有违犯,从本处官司就便究治。”[14]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元朝政府再次下令禁断白莲教等民间非法组织。[15]
明清两代也从法律上禁止民间私自结社。据《大明律》卷11“禁止师巫邪术”条规定:“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政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清朝时,对于未经官府同意而成立民间结社的行为,除对当事者处以重刑之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参纠,一并交与该部议处。”[16]明清两代统治者为了稳固自身的统治,其法律政策就是把对封建政权有威胁的民间结社扼杀在萌芽之中。
三、从新发现的古代社约文书看民间结社的运作模式
中国古代的民间结社在历代专制政权的挤压下艰难地生存,有时甚至变成了地方封建政权的附庸机构。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看到了古代的民众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了追求不同的信仰,在专制强权体制下顽强的抗争精神。古代的民间结社形态各异,追求的宗旨也各不相同,透过这些不同时代、不同特色的社约文书,隐约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民众可贵的自治观念。
所谓的民间结社,归根结底是由民众自发形成、自我管理,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民间团体。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时代的民间结社是否成熟,反映了该时期民众的综合素质,也是该时期社会状况的真实再现。从古代民众结社的情况看,我国古代的先民们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一味地追求自给自足式的生活方式,他们有自己的精神信仰,渴望追求彼此之间的社会平等,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热情,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有诚实守信的品格,还有了解国家法律、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意识。
古代民间结社的成立大多由本里、本坊有一定威望的人士发起、其他人等相互支持组成,或由大家共同发起成立。《隶释》卷15收录了汉灵帝中平二年(185年)汝州故昆阳城《都乡正街弹碑》,记载了云□脩(失姓)到官后组织民间组织弹的情况,文书记载:“愍夫徭役之不□,……于是乎轻赋□■(敛),调□□富,结单言府,斑董科例,收其□□□□之目,临时慕(募)顾,不烦居民。时太守东郡■瓌,丞济阴华林,优恤民隐,钦若是由,□□□□□,郡校刘□,为民约□,□□乎无穷。自是之后,黎民用宁。”《隶释》中所记述的都乡正街弹,显然是由当地官员发起成立的民间组织。
1973年,在河南偃师县缑氏公社郑■大队南村出土了《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该石券对于民间组织侍廷里父老僤的成立情况作了说明:“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冶中,迺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法国国立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P、3489号《戊辰年(968年?)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也有如下的记述:“戊辰年正月廿四袿坊巷女人团坐商议立条。合社商量为定。”可见,古代民间结社多数情况下都是社员共同发起、自愿成立的。
民间结社成立后,随即成立管理机构,该机构通常由大家推举产生。结社的社官名称不一,有的称为父老、有的称为社官、社老、社长等。湖北江陵凤凰山出土的汉简《中?共侍约》记述了该组织的机构“中?=长张伯□晁、秦仲、陈伯等”。英国伦敦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S、527号《显德六年正月三日女人社社条》记载了女人社的管理机构:“社官尼功德进,社长侯富子,录事印定磨柴家娘,社老女子”,其余为普通社员。在《丁丑年九月七日石作卫芬倍社立社条》也记述了“石作卫芬倍社”的构成情况:“□社官胡严耶、宋社官三十月倍,十一□(三)月曹社官冯平直、宋副使,十二月王荣□(禄)、□三老、郭都使”等。[17]法国国立图书馆藏敦煌文书P、4003号《壬午年(923年?)十二月十八日渠社转帖》则记述了渠社的管理系统,“录事氾、翟水官、宋都头”等。由上可知,不同的民间组织,其管理机构是不一样的。
民间结社的管理机构通常由本社社员推举产生,法国国立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P、4960号《甲辰年(944年)五月廿一日窟头修佛堂社再请三官凭约》记述了社官的产生情况,文书内容如下:
甲辰年五月廿一日,窟头修佛堂社,先秋教化
得麦叁拾伍硕叁斗,内涛两硕五斗硙,干
麦壹硕五斗硙。又教化得麻伍拾束。……已上物色等
伏缘录事不听社官件件众社不合,功德
难辨,今再请庆度为社官,法胜为社长,
庆戒为录事。自请三官已后,其社众并
于三人所出条式,专情而行,不得违背。
结社举办各种活动,通过发放社司转帖的方式来通知社员。所谓转帖,类似于通知单的文书,适用于成员分散的组织和团体。转帖要写明因何事、带何物、在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聚集,迟到者以及无故不到者应受到的处罚等内容。法国国立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P、4017号《渠人转帖抄》记述了转帖的格式及内容,兹引之如下:
渠人转帖 已上渠人,今缘水次逼近,切要通底河口。人各枝两束,亭白刺壹不(不字衍)束,拴两笙,锹钁一事,两日粮食。是酒壮夫,不用厮儿女。帖至,限今月廿九日卯时于口头取齐。如有后到,决丈(杖)七下;全不来者,官(后缺)。
[1] 《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
[2] 《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34页。
[3] 参见宁欣《保马法渊源初探》,收入《何兹全先生八十五华诞纪念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4] 《大元通制条格》卷16,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5] 《大清律例》卷16“禁止师巫邪术”条。
[6] 参见《隶释》卷11《巴郡太守樊敏碑》(建安十年立),《隶续》卷3《米巫祭酒张鲁题字》(嘉平三年立)。
[7] 《唐会要》卷22。
[8] 参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出版,第278页。
[9] 《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770页。
[10] 《宋刑统》卷18。
[11] 李元弼《作邑自箴》,鼎澧逸民《杨幺事迹》。
[12] 《说郛》卷20。
[1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
[14] 《大元通制条格》卷16“农桑”条。
[15] 《新元史》卷13。
[16] 《大清律例》卷17。
[17] 《吐鲁番考古记》(图版五十),转引自《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