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显文:从中国古代的民间结社看民众的法律意识(四)
发布日期:200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间结社的转帖采取“立递相分付”的形式,即由接帖者依次迅速传给下面社员。如果有人故意迟延,将会影响整体通知集会的进程,因此,在社约文书中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条款。所有的社员接到转帖,最后“付本司,用为告罚。”下面是一件十世纪《某年十一月五日秋座筵设转帖抄》,其内容如下:
社司转帖 右缘年支秋座延设,次至齐营田家,幸请诸公等,帖至,限今月戊申八日辰时于佛堂内取齐。(捉)二人后到者,罚酒一角;全不到者,罚酒半瓮。帖至立递相分付,不得亭(停)滞;如滞帖者,准条科罚。帖周却付本司,用冯(凭)告罚。
古代民间结社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社内财产的来源问题。关于结社的财产来源,主要是社内成员共同缴纳。如1973年河南偃师县缑氏公社郑■大队南村出土的《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其中写道:“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冶中迺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在英国伦敦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S、8678号也有如下记载:“(前缺)□头韩憨子梁富清、梁善尕、梁喜定、王瘦斤,已上仰头告报,人各枝七束,茨箕五束,帖至立便于阴婆庄上堤送纳者。”[1]如有社内成员病故,该社成员共同捐纳财物助葬。法国国立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P、2842号《乙丑年正月二十九日孔清儿身故纳赠历》记述:
乙丑年正月二十九日孔清儿身故纳赠历
石社官紫褐八尺,白细褐二丈五尺,土布一匹,白立机□□。
武社长生褐三丈八尺,非(绯)褐内接二丈九尺。
高录事白生褐三丈三尺,生褐二丈五尺,又生褐四十三尺。
高山山立机二丈三尺,生褐二丈五尺,又生四十五尺(下略)。”
各民间结社为了维持本社的正常运转,都制定了严格的社规,对本社成员出现违反社规的行为给予处罚。敦煌文书S、2041《大中年间儒风坊西巷社条》规定了如下的惩罚措施:
一 所有科税,期集所敛物,不依期限齐纳者,罚油壹胜,用贮社。
一 或孝家营葬,临事主人须投状,众共助诚(成),各助布壹匹,不纳者罚油壹胜。
一 所遭事一遍了者,便须承月直,须行文帖,晓告诸家。或文帖至,见当家十岁已上夫妻子弟等,并承文帖,如不收,罚油壹胜。
一 所有急难,各助柴一束,如不纳,罚油壹胜。”
在湖北江陵凤凰山出土的汉简《中?共侍约》中,该组织有这样的处罚规定:“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吏令会,不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结社文书中,对于社员违约行为的处罚也有很多,如S、5830号《社司罚社人判》记载:“准条案合罚酒一瓮,合决十下。留附。”[2]从该文书的内容看,古代民间结社的管理机构对社员的处罚通常依据本社制定的社条来判决,并制作判决文书,公开处罚,具有透明性,这说明古代民间结社的管理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准。
结社成立后,凡有人新加入该社,须书写投社状,投社状应写明加入本社的理由,如法国国立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P、4651号《投社人张愿兴王祐通状》便属于此,该投社状内容如下:
投社人张愿兴、王祐通
右愿兴祐通等生居末代,长值贫门,贪■社邑,不怪礼节。今见龙沙贵社,欲疑(拟)投取,付乞三官收名入案。今有入社格礼,续便排备。
特赐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
如社员退社,也需要履行退社程序。英国伦敦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S、5698《癸酉年(853年?)三月十九日社司准社户罗神奴请除名状》是一件社员退社的文书,文书内容如下:[3]
癸酉年三月十九日,社户罗神奴及男文英、义子三人,为缘家贫缺乏,种种不员。神奴等三人,数件追逐不得,伏讫(乞)三官众社赐以条内除名,放免宽闲。其三官知众社商量,缘是贫穷不济,放却神奴。宽免后,若神奴及男三人家内所有死生,不关众社。
作为古代民众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其与封建国家又是保持着怎样的关系呢?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封建地方政府对于民间结社的活动经常给予控制和管理,并受理有关的诉讼纠纷。如P、2942号《沙州祭社广破用判》 就是一件当地官府干预社祭的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沙州祭社广破用
艰虞已来,庶事减省,沙州祭社,何独丰浓?税钱各有区分,祭社不合破用。更责州状,将何填陪牛直?将元案通。
又判:自虞艰难,万事减省,明衣弊帛,所在不供,何独沙州广为备物?酒肉果脯,已费不追,布绢资身,事须却纳。
对于社外民众与社邑之间的纠纷,当地官府也出面管理。法国国立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P、3272号《丙寅年(966年)二月牧羊人元宁状》就是一件由地方官府受理的一桩控告结社的事件,其内容如下:
牧羊人元宁
伏以今月十六日李家立社用白羊羯壹口,未蒙判凭,伏请处分。
丙寅年二月 日牧羊人元宁
为凭 十八日 (押)
日本京都龙谷大学图书馆所藏大谷文书2838号《长安三年(703年)前后敦煌县牒》,记述了敦煌县地方官员对于地方基层官员村正以及社官“不存农务”的处罚决定:[4]
(前缺)
乡,耕耘最少,此由社官村正,不存农务。即欲加决,正属农非,各决贰拾。敦煌、平康、龙勒、慈惠肆乡,兼及神沙,营田稍少,符令节级科决,各量决拾下。……其前官执祭,咨过长官,请量决罚讫。
在法国国立图书馆藏有一件《开元十四年二月至四月沙州勾征开元九年悬泉府马社钱案卷》,编号P、3899背,这是一件当地官府审理翟崇明、校尉判兵曹悬欠马社社钱的诉讼审判文书,该文书经过卢向前教授整理研究,使我们对案件有了清楚地认识。[5]该案件的经过大体如此:敦煌县前府吏翟崇明、校尉判兵曹张袁成于开元九年欠马社前若干,官府频征不纳。其中翟崇明在官府的催促下缴纳大部分欠款,还有部分欠款八千六百文未缴纳;张袁成送纳七千七百文,还欠三千四百五十文。由于文书残缺,最后的审判结果没有见到。透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封建政府对于民间结社正当的权利还是给予保护的。
四、从中国古代的民间结社看民众的法律意识
中国古代的民间结社若想能够生存下去,首先要获得合法的身份,即得到政府的默认或许可。古代的民间结社是如何能够获得合法的身份呢?笔者认为大致有两种途径:其一是得到当地官员或有名望绅士们的参与或支持,向政府申报获得官府的批准。如《隶释》卷5《酸枣令刘熊碑》所载的酸枣令刘熊“愍念蒸民,劳苦不均,为作正弹”,汉末公孙度在辽东设立辽东之社。《隶释》卷15收录了汉灵帝中平二年(185年)汝州故昆阳城《都乡正街弹碑》,记载了云□脩(失姓)到官后组织民间组织弹的情况:
愍夫徭役之不□,……于是乎轻赋□■(敛),调□□富,结单言府,斑董科例,收其□□□□之目,临时慕(募)顾,不烦居民。时太守东郡■瓌,丞济阴华林,优恤民隐,钦若是由,□□□□□,郡校刘□,为民约□,□□乎无穷。自是之后,黎民用宁。吏无菏(扰)之烦,野无愁痛之□,□因民所利,斯所谓惠康之荣□,景均之□□□也。政之□□于是乎成,役之艰苦于是□(乎?)□。颂曰:“……底□轻赋,帅曰孔均,徭役□□,□士不□,……掌领□书,复不□吏(更?)。”
汝阳都乡正街弹成立时“结单言府”,显然是得到官府批准后成立的。其二,古代民间结社能够合法存在的另一个条件是承认和遵守现行国家法律对结社的管理,积极从事公益事业的活动,并为封建政权服务。否则,该民间结社就会受到封建政权的打击和限制,很难生存下去。许多结社制定的社条中,都有“社有严条,官有政格”,“为圣主皇帝”,“报君王恩泰”等方面的词语,[6]以此表明民间结社的社条主旨与封建国家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
古代民间结社获得政府允许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如唐永州刺史韦丹设置牛社,解决了当地农民“民贫无牛,以力耕”的状况;唐大中年间《儒风坊西巷社社条》成立的宗旨是“赈济急难,用防凶变”;[7]S、6537背3-5《拾伍人结社社条》中记述该社成立的宗旨是“凡论邑义,济苦救贫”。民间结社所从事的公益活动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使封建统治者认识到了民间结社存在的价值。
从现有的结社文书看,几乎所有的民间组织都毫无例外地宣扬纲常礼教,这与历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是相通的。如敦煌文书P、3536背《社条》中记述的立社原则有“义须礼仪,长幼有差”;敦煌文书S、5520号《社条(文样)》中也记有“今乃时登末代,值遇危难,准章呈(程)须更改易。佛法仪诫,誓无有亏,世上人情,遂心机变,憎和共住,判养同均。若不结义为因,易(焉)能存其礼乐?所以孝从下起,恩乃上流。”宣扬封建礼仪、讲究孝道的民间结社也正是历代封建政府所大力提倡的。民间结社的这一立社宗旨使其很容易获得合法身份,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另一重要原因。
尽管古代民间结社在专制强权体制下的狭窄空间内艰难地生存,并受时代所限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有时甚至与封建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作为普通民众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反映了民众的意愿,通过对民间结社的研究,我们看到中国古代的民众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首先,通过对古代民间结社社约文书的分析,我们看到中国古代民众追求平等的法律意识。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平等的真精神的含义并不是每个人都当指挥或是都不受指挥;而是我们服从或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这种精神并不是打算不要有主人,而是仅仅要和我们平等的人去当主人。”[8]孟德斯鸠的平等观是处于启蒙阶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尽管对于平等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归根结底,平等的真正含义还是在于没有身份上和等级上的差异,作为社会组织的每位成员都有平等地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
中国古代是一个强调身份等级的社会,在一个讲究特权的社会里,处于社会下层的广大民众是很难获得权利保障的,更不用谈平等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独特的文化背景下,居于社会下层的单个农民为了生存和维护自身利益,就必须团结起来,自发组成民间组织。而民间组织的成立又是以彼此间共同承认地位平等为前提的。从古代民间众多的立社文书来看,几乎毫无例外地都强调了结社社员之间的平等地位。这是一件后周显德六年(959年)正月三日女人社的社条,编号为S、527号,内容如下:
显德六年己未岁正月三日女人社因滋(兹)新岁初来,各发好意,再立条件。盖闻至城(诚)立社,有条有格。夫邑仪(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志),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立条件与(已)后,山河为誓,中(终)不相违。一社内荣凶逐吉,亲痛之名,便于社格。人各油壹合,白麫壹斤,……一、社内正月建福一日,人各税粟壹斗,灯油壹盏,脱塔印砂。……右通前件条流,一一丁宁,如水如鱼,不得道说事(是)非,更不于(如)愿者,山河为誓,日月证知。恐人无信,故勒此条,用后记耳。
在英国伦敦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S、5520号保存的《社条(文样)》也反映了社员之间彼此平等的观念,其内容有:“社子并是异性(姓)宗枝,舍俗枝缊,以为法乳,今乃时登末代,值遇危难,……结义已后,须存义让,大者如兄,小者如弟。若无礼□,临事看过愆轻重,罚醴腻一筵。”[9]在敦煌文书S、6537号纸背7-8《上祖社条》(文样)也有如下记述:“至诚立社,有条有格,夫邑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志)。危则相扶,难则相久(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让议(义)先登。大者如兄,小者若弟。其社稷坏,乾坤至在,不许散败。立条与件,山何(河)罚誓,中(终)不相违。”
不同出身、不同地位、不同辈份、不同财产的民众集合在一起,通过制定社约文书的形式组成民间结社,大家彼此之间地位平等,没有身份上的差异,这与封建法律所提倡的“尊卑有别”、“礼有等差”的传统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广大民众试图通过平等的民间结社来消除等级身份社会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不平等,笔者认为这是古代民间结社最难能可贵之处。
其次,通过对古代民间结社的分析,笔者认为民间结社是培植古代民众诚信意识最深厚的土壤。
众所周知,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据公元九世纪来唐的阿拉伯商人记述:“(外国人在唐朝)放债是这样进行的:放债人起草一张票据,写明放债的数字,借贷人也同样写好一张票据,写明借债的数字,把中指和食指合拢在署名处按上手印。然后,两张票据叠在一起,在连接处再写上几个字,然后把两张票据分开,把放债人起草的又经借债人同意的那一张票据交给借债人。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守信用,就会让他拿出票据来。如果借债人假装说没有票据,或者自己另写一张并签了字,即使放债人的那一张票据失掉了,人们也会告诉借债人说:出一张字据,声明从未签署这一债务。但是如果放债人拿出证据,证明确有你所抵赖的那笔债务,那么你就要挨二十背杖,并罚款铜钱一千法库……我从未见过有人接受这种方法,放债人和借债人之间总是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10]然而,自明清以后直至近代,诚信的观念在中国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西方人的眼里,似乎中国人成了最不讲诚信的国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十九章里这样写道:“无论哪一个时代,西班牙人都以诚信著称……中国人的性格是另外一种混合,和西班牙人的性格恰恰相反。中国人生活的不稳定使他们具有一种不可想象的活动力和异乎寻常的贪得欲,所以没有一个经营贸易的国家敢于信任他们。这种人所公认的不忠实使他们得以保持对日本的贸易。”孟德斯鸠的说法固然有些偏颇,但我们也不能不承认,自明清以后,中国传统的诚信观念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为何会出现这样如此大的反差呢?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对民间结社的禁止或取缔,使诚信观念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众所熟知,人们由于群居,从而产生了合作;又由于合作,才形成了彼此间的诚信,单个的个体很难产生诚信观念的。古代民间结社是铸造中华民族诚信意识最深厚的土壤。从已发现的古代民间结社的文书来看,很多民间结社的社条中都有提倡诚信的条款,对不讲诚信的社员给予处罚。如敦煌文书S、527号《显德六年正月三日女人社社条》直接谈到了立社的宗旨是“至诚立社,有条有格”。在英国伦敦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S、6537号背7-8《上祖社条(文样)》开篇就提到了该社成立的宗旨是“至诚立社”。
对于社内成员违背诚信,不遵守社规的行为,几乎每个民间结社都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敦煌文书S、5825号《某年四月一日设斋转帖》里有这样的规定:“其麦限五日之前纳。如违,准条科罚。”敦煌研究院所藏敦煌文书《庚戌年十二月八日夜社人遍窟燃灯分配龛名数》也有如下处罚措施:“右件社人依其所配,好生精心注灸,不得懈怠触秽,如有阙燃及秽不尽者,匠人罚布一匹,充为公廨;匠人之下,痛决尻杖十五,的无容免。”
古代民众在民间结社里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生存,受到社内成员的相互监督,很容易培养成诚信的品格。而单一的个体又带动了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形成。如果我们把汉唐时期民间结社的兴盛和明清时期民间结社的衰落,汉唐时期民众具有很强的诚信意识和明清时期民众缺乏诚信意识这两种情况相对比,就会发现民间组织的兴盛与否对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 《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401~402页。
[2] 《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722页。
[3] 《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708页。
[4] 《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753~754页。
[5] 《马社研究》,刊载于北京大学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二辑。
[6] 参见敦煌文书S、6537背7~8号,P、3544号,S527号等。
[7] 《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8] 《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年3月版,第136页。
[9] 《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第47页。
[10] 《中国印度见闻录》,穆根来等译,中华书局1983年1月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