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买受人一审赔偿请求获支持
王某与2005年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6年7月1日开发商将位于该小区4号楼3单元3楼西户的一套面积为126平方的住房交给王某,在交付房屋的同时王某应当交付办理房产证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手续,在房屋面积的约定中,开发商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据实结算还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在办理房产证后,王某发现当初合同约定的面积为126平方的房子在实际测量后只有110平方,扣除公摊面积后,房屋的面积严重缩水。王某遂要求开发商退房,开发商认为合同虽然没有约定房屋建成后面积缩水或者增大怎么办,按照习惯一般是据实结算,只同意退还王某多余16平米的房屋价款,其他的一概不管,也不同意王某退房,连最基本的利息损失开发商也不予赔偿。
王某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经过咨询曹律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曹律师经过调查得知,开发商在建房过程中,为了多卖房屋,私自更改设计方案,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户型面积缩小,从而将多余的面积又建了第四单元(小户型),从中牟利。曹律师在查明情况后,将情况告知的委托人王某,经过与王某的交流,得知其真正的目的不在于退房,而是气愤开发商的行为,而且王某正急需房屋,请求解除合同对王某不利,也不是他的本意,为了达到让委托人满意的后果,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曹律师将诉讼请求改为房屋减少的面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少于3%的部分,由开发商双倍返还房款,并且开发商支付多付房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多余3%的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曹律师的行为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并成为其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