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之间的界限的表现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认识不一
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合同纠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从订立、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用于经营活动。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区别的关键所在。
2.对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认识不一
履行合同能力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资金、货源等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称物质基础。这是判断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3.对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认识不一
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当事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出了积极努力,往往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合同诈骗犯罪故意的依据之一。
4.对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认识不一
合同纠纷当事人因客观上原因诸如经营决策失误,不可抗力事由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具有诈骗财物的故意,是主观方面原因导致不履行合同的。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