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如果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针对的是同一侵权行为,“先刑后民”会导致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民事判决如果要和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保持一致就必然会导致两起错案,而如果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又会和生效刑事判决相矛盾。
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为例。在这类案件中,不能实行“先刑后民”,反而只能实行“先民后刑”,才符合案件的特点和审判规律。首先,知识产权犯罪均是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对同一行为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科以刑事处罚的问题,这种案件的民刑交叉问题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因犯罪行为可能同时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处理的首要前提是对权属、侵权能否成立等民事问题的判断。其次,这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对案件专业性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法上的专业性问题的法律适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因为诉讼程序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别。在考虑案件审理分工时,对这类案件性质的考虑要重于程序性的选择。再次,实行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有利于权利人和刑事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审理进程适时提出刑事自诉?或者决定是否将案件作刑事公诉案件移送处理。此外,基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一般而言,如果侵权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产品或者标识、赔礼道歉等足以对权利人予以救济又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没有必要再由国家司法机关出面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最后,这类案件起诉时往往侵权行为还在继续而且证据难以收集,从提供及时有效救济的角度而言,首先需要的是通过诉前禁令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通过诉前证据保全来发现和固定侵权证据,而这些措施目前还只能也只有在民事诉讼中采取,以单纯的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均是做不到的。
其实,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实行“先刑后民”、“先民后行”还是实行“刑民并行”,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每一种规则又不能涵盖所有刑民交叉案件。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属性不尽相同,其具体做法也应有所不同。具体而言:(1)当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孰先孰后并不影响两种诉讼顺利审结时,人民法院就应实行“刑民并行”,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进行审理。例如,在一起票据诈骗案中,甲公司将巨款存入乙商业银行,在存款期间,该商业银行的职员丙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并调换甲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等手续,骗取了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全部存款。在存单到期时,甲公司要求乙银行支付存款,乙银行发现丙的票据诈骗行为,拒不支付。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对乙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对丙追究刑事责任的票据诈骗犯罪案件并不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的关系,就应当并行审理。(2)当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刑后民”。例如,甲对乙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可能存在重婚嫌疑,乙与甲所谓的婚姻关系可能是乙的重婚行为所致,那么,则需要等待刑事诉讼审理乙是否存在重婚罪后,才能继续审理该离婚诉讼。(3)当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民后刑”,如上述的知识产权犯罪。
三、刑民诉讼的冲突处理
1.诉讼时效的冲突
我国刑法规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犯罪追诉时效,而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因此,对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赔偿问题,可能会出现矛盾情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民法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刑法的诉讼时效,则在时效之内。如何处理这种情形呢?
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受民事诉讼法调整,完全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遵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时效。倘若案件审理适用的是“先刑后民”原则,从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利益、打击犯罪来考虑,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按照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来对待。
2.证据制度的冲突
从理论上讲,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与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一致。在刑民案件分别审理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二者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从而出现不一致的刑民判决。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问题的根源在于刑事证据制度与民事证据制度差异,如:在证明对象上,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而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一方自认的事实,一般作为免证事实,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明显优势”。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刑事诉讼中被告的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除个别案件以外,完全由控诉方证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各自就一定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特殊侵权行为还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正是由于这些差异,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能代替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对刑民案件应当各自适用相应的制度。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协调两套证据制度之间的冲突:
其一,必须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允许被害人以另案起诉的方式获得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独立进行,分别适用各自的证据制度,自然无证据制度冲突的问题。
其二,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也应当允许被害人选择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获得救济,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应当强制刑事附带民事模式的适用。在事实认定方面,基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的事实,笔者建议确立以下几个原则:1.已经为刑事诉讼所肯定的事实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法官应当直接认定有关事实,无需当事人另行举证;2.已经为刑事诉讼所否定的事实不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当事人不得直接援引刑事诉讼中的否定性结论,被刑事诉讼所否定的事实仍然应当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3.刑事诉讼中所收集到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视为当事人向法庭所提交的证据,以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上述三点也可以适用于另案起诉的民事诉讼当中。
3.判决的冲突
(1)预决力问题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的不同,由此引发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刑民判决之间在事实的认定上有无约束力呢?
由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因此,对刑民判决的预决力问题上,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其一,就同一事实,民事判决在先,刑事判决在后,刑事判决中对事实的认定,可以参考民事判决,但不受民事判决的约束。其二,就同一事实,刑事判决在先,民事判决在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也并非绝对,在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不能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简单地一概运用到民事判决之中,这是因为:被告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判决的纠正
在民事判决生效以后才发现犯罪嫌疑从而展开刑事追诉,其结果就可能发生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冲突,出现民事判决明显错误的问题。例如,在单位贷款案件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而在后来的刑事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犯有贷款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对此,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在先的民事判决;其二,主张由法院作出补正裁定,建立修正判决的裁定制度,以维护司法统一、判决权威,方便被害人免受讼累。
其实,所谓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诉讼法上约束力的判定。民事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而在刑民判决冲突的情况下,需要撤销在先的生效民事判决,这显然不属于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而涉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处理,因此,以裁定的方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显然不妥。反过来,倘若允许以裁定的方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又如何维护生效民事判决的权威性、严重性?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不能随意撤销,若需撤销,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才有理有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 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生 范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