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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观点:小股东真能代表三联商社维权吗?
发布日期:2009-06-11    作者:臧小丽律师
62,三联商社(6000898)部分小股东在北京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委托律师向全国征集ST三联商社股东的授权——一旦成功征集到股权总额1%比例的授权,则中小股东可以立即全面启动针对前任大股东三联集团侵害上市公司行为的民事诉讼,一场由小股东发起的上市公司维权之战已箭在弦上,势在必发。 这的确是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中国的资本市场从来就不缺乏大股东操控上市公司的现象,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控股股东一次次侵占资产、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的行为中受损,像过去的ST猴王、ST吉发、春都股份、大庆联谊、美尔雅、三九医药等等都是如此。虽然新《公司法》已经赋予小股东有权代表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但这份权利至今还从来没有被行使过。广大股民要么选择留下来忍受,要么决定逃跑把股票卖掉。ST三联商社的部分小股东要改写这个历史,他们打算掀起一场“小股东革命”,如果这次授权成功,这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第一桩由小股东代位上市公司进行诉讼维权的活动。
然而,当我们去除兴奋,冷静客观地分析这一问题时,我们不禁要问:1%的小股东真能代表ST三联商社启动诉讼程序了?三联商社和他的大股东们哪去了,难道他们会坐视不管、放弃维权吗?ST三联适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这起“小股东维权运动”真正做到尊重小股东的合法权利吗?
中国股东维权网(www.gudonglawyer.org.cn)的创办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广大中小股东关心的上述问题一一作出了回答。
ST三联小股东不适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臧小丽律师指出: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但是,三联商社的情况并不适合运用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权。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一般适用于公司被侵权人所控制,公司怠于或者拒绝行使权利,从而使小股东的权利间接受损的情况。本案中,维权者是要追究前任大股东——山东三联集团的侵权责任,而不是现在的实际控制人国美。三联集团与国美已经处于誓不两立的状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前任大股东侵权,相信三联商社和国美都不会善罢甘休,怎么会躲在后面让小散户们来代替他们维护整个三联商社的利益。
上市公司ST三联及大股东正在积极行动,无需小股民凑股数。
种种迹象已经表明:国美和三联商社已经开始采取措施开展与三联集团的争斗,见《证券日报》65日发布的《黄光裕狱中发授权签名 欲将张继升洗出三联商社》一文,以及上海证交所65日关于《(600898)*ST三联”公布董监事会决议暨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此次年度股东大会将于626日召开,其议案之一就是要通过关于向张继升、冯伟忠追索违规发放董事长津贴的议案。国美旗下的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共计持有三联商社19.71%的股份,为三联商社实际控制人。不管是三联商社本身、山东龙脊岛或者北京圣战、还是其他持股份额少多一点的大股东出面都可以直接起诉三联集团,根本无须兴师动众呼吁无数的小散户们来凑齐这1%
小股东即使凑足了1%以上股份,也不能立即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臧小丽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满足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条件的小股东想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还必须经过一个前置性程序——在起诉前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正式请求或书面通知,在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小股东才可以自己起诉。怠于行使的情形有三种: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参见《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三联商社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国美方面派员不少,不可能存在怠于起诉对手三联集团的情况。另外,根据新闻报道,这场小股东维权活动的三个发起人除了流通股小股东郑建伟、汤浩二人以外,还有ST三联的独立董事卢涛。可见,维权号召也代表了三联商社董事会的意见。因此,即便小股东们凑足了符合条件的1%股份,三联商社也不会怠于行使权利。按照正常逻辑推测,这场所谓的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本就不可能真正提起。
股东维权律师呼唤市场真正尊重小股东
看来,这场轰轰烈烈的征集授权活动本意并不在于获得授权本身。或许是出于舆论造势的需要,或许是基于其他不愿示众的商业机密的考虑,这场打着小股东维权旗号的活动实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小股东维权是一个吸引眼球的标语、一道必不可少的道具。可是,广大的股民们并不知情,他们只知道凑齐了股票就能打官司,他们以为自己手中的股票很重要,发起这场运动离不开他们的授权,少不了他们的参与。
股东维权律师臧小丽由此发出呼吁:想要真正尊重小股东的权利应当从知情权做起。比如起码应该让股东知道——为什么需要小股东,公司和别的大股东真不出面吗?哪些人可以当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授权以后如果卖出股票授权还有效吗?授权对他们有何利弊?这样才能让他们作出理智决定——是授权还是不授权,是选择积极维权还是用脚投票。
 
声明:本文是股东维权律师臧小丽依据中国现行法规作出的客观法律分析,不代表争议任何一方,与本事件也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和出处!
 
附: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
第四条 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612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四)股东代表诉讼纠纷
73、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股东代表诉讼纠纷。
74、股东代表诉讼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时,已经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股,并单独或合计持股在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
诉讼中,原告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76、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未将公司列为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公司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股东代表诉讼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除外。
77、股东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或者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除外。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的,应事先向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除外。
78、股东代表诉讼中,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应将诉讼请求的利益判归公司。
上述情形,股东因为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除判令由被告承担的外,可以向公司主张承担。
79、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0、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原告申请撤诉或者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诉或者出具调解书。
 
律师简介:
臧小丽:法学博士,股东权益与金融证券专业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首席律师。 
联系电话:13691531620
电子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网站地址:www.gudonglawyer.org.cn (中国股东维权网)
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lawyerzangxiaoli (新浪股东权益律师博客)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层(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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