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如何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新旧刑法的适用,认识不一。焦点在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所应适用的法定刑,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比较孰重孰轻。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法定刑为标准。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比较,主刑一致,但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1979年刑法处刑轻。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仅以法定刑为标准,还应比较新旧刑法对同一罪行所规定的标准及要件。从实际量刑结果看,按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判处的主刑,明显低于适用1979年刑法及1997年9月30日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判处的主刑。现行刑法处刑轻。第三种观点认为,主刑有溯及力,附加刑没有溯及力。故审理1997年9月30日前发生的一般性质抢劫案件,适用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但不并处罚金。第四种观点认为,审理1997年9月30日前发生的一般性质抢劫案件,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并按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处刑。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按第一种观点虽然不并处罚金,但所判主刑过重;按第二种观点所判主刑较轻,但增加了并处罚金附加刑。这两种结果都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相悖。按第三种观点虽然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不并处罚金明显与法不符。1979年刑法规定的一般性质抢劫罪的主刑于现行刑法相同,亦无附加刑,其法定刑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作为抢劫罪严重情节之一的抢劫数额巨大起点标准,是司法解释或者各地根据司法解释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的,并非因刑法的修订而变化。司也就是说,刑法即使至今不修订,影响抢劫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也可能调整;对现行数额标准,将来仍然会作必要的修订。根据司法解释的性质、作用和效力,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外,应当适用现行的、最新的司法解释。
卞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