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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生读多少年比较合适 ?!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看了《法制日报周末》2009年4月30日所刊载的朱立恒先生的《中国法学博士大跃进忧思录》,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教育从小学基础教育开始反思终于蔓延至最高学位的博士一级。作为一名正在撰写博士论文的博士候选人,我觉得文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确实切中中国博士生特别是法学博士生的要害之处,比如说学术训练问题、数量问题、就业问题等。不过有些地方也是值得商榷的。比如说,博士生的训练时间问题。     作者在文中提到:“据统计,在美国,法律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位的时间最长期限为10.2年,最短期限为6.5年,平均年限为8.3年。而在中国,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平均仅为3.44年。”这种说法的错误在于两点:一我不知道这里所说的美国法律博士生的数据来源于什么地方,众所周知美国法学院主要是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在法学院里面,能称之为博士的一般只有JD和SJD两种,JD(国内一般翻译成“法律博士”)本身是职业教育而不是学术教育,时间一般是3年,SJD(国内一般翻译成“法律科学博士”或者“法学博士”)一般是国外的学生来攻读的,时间一般也是两三年左右(比如像何家弘教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读完了西北大学法学院的SJD,我认识的一些攻读SJD的台湾学生也是用二到三年左右的时间便读完了)。     JD和SJD这两种学位其实都不是非常典型的学术教育,最为正统的学术教育是PHD(哲学博士),在一些人文社会学科里的博士最后一般都是授予PHD,这种学术教育时间相对会长一些。这就涉及到第二个问题,说中国法学博士一般用三年多就读完了博士学位并据此怀疑中国博士生的训练时间,这本身又是基于信息不足的重大误解。在美国人文社会科学训练中,攻读博士的时间一般从本科毕业后进入博士阶段便开始算起,硕士阶段一般比较短,而且其实是涵盖在博士阶段的时间里面的,基本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比如说,我身边有两位朋友本科毕业后直接到美国攻读博士学位,一位攻读政治学博士学位,一位攻读社会学博士学位,前者用了6年的时间,后者用了7年的时间。按照这种算法的话,和国内现行的六年(硕士三年加博士三年或者硕士两年加博士四年)时间并没有太大的差距,而不是像朱先生的算法那样具有惊人的差异。     之所以对朱先生论证中的一点小瑕疵较真并不是为了要钻牛角尖或者卖弄知识,而是觉得国内在学术教育特别是博士教育方面存在一个重大的思想误区,就是总觉得博士生水平不行的问题在于博士生训练的时间不够长,动辄拿英美或日本的长时间来对比。这样一种思想误区带来很多恶果,其中最直接的一个恶果就是博士后的学位化,认为博士训练的不足需要通过博士后阶段来加以弥补。换言之,中国现在的法学学术工作者的训练时间实际上是“硕士三年加博士三年加博士后两年”实际上等于八年左右。其所耗用时间实际上要超过现在英美的学术训练时间。     而且要害的问题还在于,这样一种分段式学术训练方式并未能培养出来多少高水平的合格研究人员。众所周知,学术训练需要一段相当长时间的积累,需要花上几年的时间来阅读本领域中的文献、然后为自己的博士论文做田野调查收集资料,这样一个过程一般都要在两三年以上,因此需要博士生从一开始就要有一个相对长远的计划和相对稳定的预期,这样才能做到从容不迫,按部就班地完成最初的学术积累。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博士生教育要淡化硕士阶段的原因。     一个人选择了进入博士阶段也就一般选择了要以学术性职业作为其今后的发展方向,从其选择一开始就需要为自己今后的时间安排和学术规划做好一个长远的预期。反观我们国内现在的学术人员培养机制,我们现在这样一种分段式学术训练模式带来的一个恶果是:进入硕士阶段的第一年要为自己将来从事学术还是从事实务而徘徊不定,到了二年级好不容易争取点时间看点书,到了三年级又得为自己进入下一阶段学习而努力奔波(考博或者考公务员);博士阶段三年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恶性循环,博士后更是如此。     因此,这样一种分段式学术训练的最大弊病就在于未能对硕士阶段便开始对法学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进行分流,从而让有志于选择学术职业的学术训练者从一开始便有一个相对合理和从容的预期,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仅带来了受训者和导师宝贵时间的浪费,也造成了低水平的学术训练。因此,训练的时间长短不是一个问题,训练的时间制度安排才是症结之所在。

【作者简介】
吴洪淇(1982— ),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美国西北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

【注释】
本文原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2009年5月28日,编辑对原文略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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