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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跳槽成被告 博士生被判赔偿母校32万元
发布日期:2008-07-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浙江省温州市某高校作为人才引进的博士生黄卫峰这几天正陷入苦恼之中:因为跳槽,他被母校起诉,法院判令他偿付母校违约

赔偿金近32万元。
  35岁的黄卫峰从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99年,广西师大委托南京大学培养研究生,黄卫峰经考试脱颖而出,被南京大学录取为世界史专业博士研究生。这年1月5日,广西师大要求黄卫峰与学校签订一份格式合同《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书》,双方约定,黄卫峰的10000元培养费由广西师大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副食补贴、医疗费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均与在校同等职工相同。黄卫峰毕业后必须按时回学校工作;从毕业回校时算起,至少得在学校工作5年。为了补偿经济损失和无形损失,如有违约,黄须四倍偿还读书期间的一切费用。
  2002年7月,黄卫峰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如期回到母校工作。第二年8月,黄卫峰认为学校没有完全支付其读博期间的补助、没有安排好其工作、住房与配偶工作等,愤而离开学校而应聘到温州一所高校担任副教授。广西师大认为黄卫峰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一纸诉状将黄卫峰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合同四倍偿还其读博士的费用。
  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培养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也应依照约定的期限在原告处工作。被告所称离开原告的原因均系学习工作中的待遇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适当途径解决,以此作为不履行合同的事由并不充分。法院最后判决黄卫峰偿付广西师范大学违约赔偿金319014.8元。黄卫峰不服,提起上诉,今年6月,桂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卫峰仍然不服,他认为,本案属于人事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他与学校签订的委培合同只约定他这一方的违约责任而没有约定学校的违约责任,属部分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城下之约”,是典型的“霸王合同”。本案的起因是学校没有提供博士应有待遇、违约在先而导致他离开学校,他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悉,黄卫峰已向桂林市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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