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施工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2年3月18日,原告吴×发起诉被告某通信公司,称通信公司在其房屋北面挖通信管道和接线坑时,导致其房屋墙体板面开裂,裂缝还有发展的趋势,经景德镇市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为局部危房,诉求被告赔偿其房屋加固费300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500元。通信公司依法委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为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标的虽为区区3万元,但涉及面广,如果我方败诉赔偿,通信管道沿途居民很有可能群起索赔,势必给通信公司造成难以预料的巨大损失。因此,律师建议通信公司不惜代价向省级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并力争否定原告房屋裂缝系被告施工行为造成。
2002年7月24日,江西赣建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经过现场查勘原告房屋情况后分析认为:原告的房屋仅一、二层墙体粉刷层局部产生竖向裂缝,三层未出现裂缝,判定该裂缝非基础沉降不均所致;该私房基础埋梁1.84米,电线电缆沟建筑深2.02米,其相净距为1米左右,高差为0.18米,符合《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89)中4.5.1条款的规定,对该私房基础不应产生影响;造成裂缝的主要原因为,未设砼圈梁、梁垫、砼地圈梁,且砌体砖砌筑不规范,加之该房于1998年涨大水时浸泡过等综合因素所致。并据此作出鉴定结论:原告吴×发私房现存裂缝与通信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此后,原告自知胜诉无望,遂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浮梁县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吴×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承担。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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