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诉讼实践来看,“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形:①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买卖法律关系都合乎法律规定,一个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房产权证,一个先交付使用;②先买受人与出售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并取得了房产权证,后买受人与出售人恶意串通,并先将房屋交付使用;③先买受人与出售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并先将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与出售人恶意串通,却取得了房产权证;④先买受人与出售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却先将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的买卖关系合法,并取得了房产权证。
对于第一种情形,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买卖关系都合法,先交付使用并不能对抗房产权登记,因此房产权登记颁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成为制约民事案件判决的前提条件或先决条件。在此种情形下,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启动行政诉讼,审查房产权登记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予以撤销。然后再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以行政审判的结果为依据,作出民事判决。房产权登记行为被维持的,房产权证持有人取得产权,主张他人侵权的诉讼请求成立。房产权登记行为被撤销的,房产权证的持有人丧失产权成为债权人,先交付使用人成为事实物权人,根据事实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将取得产权。
如果查清属于第二种情形,民事审判庭可依法判决后买受人与出售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判决后买受人侵权成立。行政审判庭启动行政诉讼以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对颁发房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第三种情形,民事审判庭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后买受人与出售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或在先买受人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支持先买受人对后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使房产权复归于出售人。然后,行政审判庭启动行政诉讼,以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撤销房产权证,并判令房产部门限期为先买受人办理房产权证。
对于第四种情形,通过民事诉讼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若认定先买卖关系无效,后买卖关系有效,则判决先买受人侵权成立。行政审判庭启动行政诉讼,以民事判决的结果为依据,对维持房产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形式审查。
从上文分析来看,此类争议交织案件,买卖关系(行为)是颁证的基础法律关系,“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引发的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问题,一般应当是中止行政诉讼、先行审理民事争议。通过审理民事争议,判断属于“一房二卖”、“一房多卖”中的哪种情形,然后再采取相适应的审理程序。笔者认为,由于此类争议交叉案件审理程序复杂,需要民事、行政审判庭密切配合,因此适宜一并审理。
谌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