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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辉:探析法学方法论“生态化”
发布日期:2009-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生态学的研究,生态系统的特点、基本理念为人们所了解,其他学科和领域的研究者们试图从生态学的新角度重新审视本学科或本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方向。在法学领域中,环境法学者最早接触到生态理念,他们率先提出以生态学的视角来研究环境法律问题,甚至提出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希望以此推动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这一问题引起笔者的浓厚兴趣,经过两年多的研究,在此阐述陋见,希望引起学界对法学方法论生态化的重视。
    
一、亟待拓展的法学方法论
    (
)法学方法论
    
方法是完成某项事务的途径,古希腊语中方法是指通向正确的道路。方法论则是方法的一般性理论,对方法的制定有指导性意义。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既包括精神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就是方法论。”③对于各学科研究而言,研究方法本身的科学性是决定研究方向与研究效率的关键因素。因此,各研究领域的方法论对学科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对法学的研究方法加以研究,得出一般性理论,即为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一方面既是反思法学认识过程而得的成果;另一方面,它又成为构建法学理论的重要条件和要素,是一定法学理论、概念和体系形成的手段和逻辑前提……”④法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有关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理论,具有专业性、技术性、世俗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属于形而下的范畴;二是涉及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有关法哲学、法理学的问题,即有关对这种方法的外向性的哲学探究所进行的辨思和论断,具有思辨性和高度的抽象性,属于形而上的范畴。学者们对法学方法论的诠释各有千秋,但都强调法学方法论对法律研究的价值判断与法律制度设计具有指导性的功用。
    (
)传统法学方法论的认识论基础——“主客二分认识论
    
自然法学方法、概念法学方法、历史法学方法、社会法学方法、经济法学方法和综合法学方法等不同的法律研究方法,虽然其对法学研究的路径不同,但却具有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或者共同或类似的制度设计模式。这些法学研究方法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法学方法论指导下以主客二分认识论为认识基础。
    “
近代哲学鼻祖笛卡儿首先提出了我思故我在,确定了知识的来源是我思”⑧在以的认识前提下,人类在认识习惯上将物质世界分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即将整个世界一分为二,一是作为人类的”(主体),一是非人类的”(客体),这种认识范式称为主客二分认识论。
    
康德将笛卡儿的我思进一步精细化,在先验哲学上进行推演,提出自我的先验架构是一切知识的条件。欧洲的理性哲学就是主客二分、以的理性主义。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虽然大不同于欧洲大陆的理性哲学,但在人与自然、人与上帝的总体关系上,同样是理性主义的,即知识和信仰都奠定在人类自身之上。理性主义实际上就是体现以人类为绝对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
    “
由于法学自身的特点,法学研究是受现代主义影响最深的学科领域,现代主义的定式化思维、主客二分对立的方法、理性至上和理性万能等范式在法学领域表现得最为充分。”⑩传统的法学作为理性主义的一部分,研究这种规则理性的法学方法论,其研究方法同样是在主客二分认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将人类或人类组织作为法律的主体,将非人类的作为法律的客体。因此主客二分认识论也就成为法学方法论的认识基础。
    (
)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的负面效应
    “
主客二分认识论为人类理性思维提供视角,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发展奠定基础,但正如任何一种认识论一样,主客二分认识论亦非完美,其存在着缺陷并引发负面效应。
    
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将人类社会与自然界隔离,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成为彼此相对独立的两个领域,(11)人类对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别进行研究,寻找其中的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人类探寻知识的两条路径是心外求索心内求索,并以此为特征形成两种科学样态: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这种知识的二元论体系直到今日仍紧张地对峙着。”(12)“主客二分的认识理论导致人类认知的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常常出现符合自然规律但不符合社会规律或符合社会规律但不符合自然规律的情况。今天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不协调就是最好的例子。
    
将整体分解为主、客两部分的认识论和研究范式,使人们产生与自然界的分离感,自然界被作为人类社会之外的独立部分。在此认识论引导下,人类为了自身眼前的社会利益,常常不惜干预甚至破坏人类之外的自然界的运行。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为人类征服和统治自然、忽视生态环境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根据。(13)
    (
)“主客二分认识论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影响
    1.
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负面影响
    
人类在近现代(特别是20世纪的发展史中)获得了巨大的满足,然而这种满足却以自然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导致整个人与自然系统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于困境。(14)于是,人类开始反思引导现实的发展秩序建立的传统法学方法论存在的问题,重新剖析传统法学方法论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
    
传统法学方法论以主客二分认识论为基础,在指导法学的价值判断与法律制度设计的过程中,也将人类社会与自然相对立,以为主。主客二分观念的运用,强调人类中心主义,人成为世界的中心(15)并导致一切的立法价值判断与制度的设计都从人类利益角度出发,或主要是依人类的需要、为人类服务的角度决定。在这种方法论指引下,与自然对立甚至人类成为自然的破坏者也就不足为奇了。在这种研究范式的指导下,法律为人类征服、改造自然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人类近乎疯狂地挥霍资源、追求享乐安排了合理的秩序。
    2.“
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二分认识论导致传统法学方法论法律主体的唯一性
    “
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二分认识论作为传统法学方法论的认识基础,其指导下的法律必然导致成为法律的中心和唯一主体。凯尔森认为法律秩序规范调节人们的行为(16)法律既为行为规范,法的调整机制就必须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17)因此,就法学的理论特质而言,它是一门体现人文精神、关注人的法律境遇的学科,因而人的问题构成了法学的核心问题。(18)
    
在法律规范人类行为的过程中,为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总是以为中心,对人的模式进行发展与变化,以满足时代对法律的要求。资本主义初期,个人主义思想将人的作用和能力提高到至上的程度,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认为每个人都努力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是天生的经济人。这个时期经济人成为了传统法学方法论指导下法律的重要调整对象。然而,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很显然,和蜜蜂以及所有其他群居动物比较起来,人更是一种政治动物。”(19)1986年,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M·布坎南把经济人概念引入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制度就像市场制度一样,于是提出了政治人的模式。无论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都是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客二分认识论下,个人主义思潮在法律主体上的反映与体现。也就是说,在传统的法学方法论指导下,法律所关注的是的行为、的眼前利益(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而欧洲重要的哲学家、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社会人概念,这一经典的社会人模式的人性假设,将人类中心主义的视野从个体的人拓展到社会的人,这是一个进步。(20)主客二分观念之下,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法学方法论,其唯一的主体是人的模式虽然经历了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的不同过程,但传统法学方法论始终强调法律的唯一主体是
    3.“
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二分认识论使传统法学方法论缺乏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
    “
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二分认识论下的传统法学方法论,视人类与自然为两个独立的王国,以人类为唯一主体,缺乏对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关注和调整。
    
以人类为中心做出价值判断与制度设计的传统法学方法论,只关注作为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现在的、现实的关系,忽略人与人之间长远的、包括后代人生存与发展在内的关系。其并未意识到:人类作为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存在与发展不仅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现在的、现实的关系,更取决于整个自然和谐发展的大环境。因此,忽视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性的传统法学方法论,其引导的具体法学方法,多将自然整体协调发展放在次要地位,甚至根本不予考虑。传统法学方法论引导下的法律规则的片面性与狭隘性,使得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环境问题并不奇怪。在当下技术同构的世界中人是被异化的,人表面上处于掌控技术工具的地位,并以自己的力量掌握着这个世界,但他们自设的如同上帝式的身份使他们不可能与世界相统一,不可能与自然环境相和谐,于是人类加深了对自然掠夺的程度,在自然以人类所需要的状态展现在人们眼前的同时,失去了原有的稳定状态的大自然如同洪水猛兽般吞噬着人类的生存空间,并由此造成了人类的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人类自身的生存受到了威胁。”(21)传统法学方法论的认识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二分认识论,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判断与制度设计,形成的经济人模式、政治人模式和社会人模式难以获得对人与自然间关系的解构力,法律在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面前显得软弱无力也就可以理解了。
    
法是人类实现其生存与发展之理性,当人类社会在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模式下的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环境危机时,人们必然要反思规范人类行为的理性构造(法律)存在的不合理或错误之处。人类与自然冲突的困境,迫使人们从法学方法论入手,重视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性。为使当代与后代的人类能够可持续地生存与和谐发展,需要从囿于主客二分人与人关系的传统法学方法论中走出来,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用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来指导法律理性的价值判断与制度设计。
    
二、认识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
    (
)“生态化
    
时下对生态化的理解各有特色,如生态化是绿化生态化是一种天人合一,自然与人和谐融洽的状态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生态化借用生态学的基本观点、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移植和延伸到其他领域,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各种学科既积极为解决生态问题作出贡献,同时也以生态学的观点来丰富本学科的理论;”“生态化是将生态学原则和原理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内,用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去思考和认识经济、社会、文化等问题,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22)
    “
生态一词源于希腊文。在希腊文中“Eco-”是由词根“oikos”演化而来,后来成为生态学“Ecology”的词干。“oikos”表示住所,其意为住所或栖息地。生态就是栖息地的意思。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赫克尔(E. H. Haeckel, 1834-1919)在他的《有机体普通形态学》一书中正式提出生态一词,摆脱了传统的从生物个体出发的、孤立的思考方式,认识到一切生物都是环境整体的一部分,提出生态就是生物与环境的关系。他明确提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有机体和无机环境全部关系的科学。在生态学中,对生态系统的研究最重要的是维护整个系统的生态平衡。自从地球上出现了人类以后,人类作为生态系统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稳定生态系统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时也产生了环境问题。(23)
    
《说文》中称,化,教行也。段注为上匕之而下从匕谓之化。《周礼·大宗伯》则称以礼乐合天地之化。《荀子·七法篇》中对的诠释是:渐也,顺也,靡也,久也,服也,羽也,谓之化。《礼记·中庸》更直接地说明,变则化。根据我国《现代汉语学习词典》的解释,的含义是变化,其可作动词使变化,加在名词或形容词后面,构成动词,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状态。(24)
    “
生态化是在名词生态后加上,意味着转变为具有生态性质或特点的一个过程或状态。这个过程或状态是渐进、顺应自然、长时间、潜移默化、逐步升华的过程。当今不同学科和领域都在强调生态化,接受生态的观点与理念,并试图使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发展符合生态的发展规律。
    
生态学的基本观点与理念主要是系统观、整体观和协调发展的理念。生态系统观强调的是生态系统中的不同组成部分既是独立的一个整体、又存在于共同的系统中,需要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区分各要素,研究它们的相互关系和动态变化,探讨系统的整体表现。整体观则要求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自然界各组成部分的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注意其整体特征。协调发展观则是在系统观与整体观的基础上寻求协同进化与发展。生态化是将生态学的系统观、整体观、协调发展的理念引入其他领域、成为其他学科领域发展时应遵循的指导思想的过程。
    
鉴于此,笔者认为:生态化是一个过程,意味着生态学的原则和理念(尤其是生态系统观与整体观、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观)渗入人类的全部活动中,在其他领域里获得认可并改变和影响着其他领域的研究与发展的过程;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成为不同领域在解决该领域内问题时需要遵循的指导思想,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好地处理人类和自然的关系。各学科领域强调生态化,这说明人类深刻地意识到不保护好赖以生存的地球,不制止环境的继续恶化,人类的努力将失去意义。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不只是生态学本学科的分内事,也是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学科必须重视的问题。
    (
)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传统法学方法论在主客二分认识论的指导下,以人类为中心判断法律的价值及制度的设计。这种方法论引导下的法律理性,总是按人类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来看待和考察宇宙中的所有事物。(25)人类为了眼前的利益,毫无节制地对自然界索取,忽略了自然资源和自然承载能力的有限性。因此,传统法学方法论指导下的法律秩序,在引导人类文明向前推进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环境问题与环境危机。
    
正如美国生态学家奥尔多·列奥鲍德(Aldo Leopold)指出:人类应当尊重他的生命同伴,而且也以同样的态度尊重其他社会。如果仅以人类单一的经济利益为目标,任意毁掉那些没有商业价值的物种和生物群落,那就恰恰毁掉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毁掉了它维持生命的完善功能。(26)现实的环境问题与环境危机迫使人类的法律秩序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即人类的法律不能容许对自然的任意破坏,也不能容许当代人毁灭后代人的家园。
    
法学领域引入生态化的理念已是人类解决环境问题与环境危机的理性需要。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制度设计标准中需要生态化理念的补充,即在法学方法论上引入生态学的系统观、整体观与协调发展的理念,调整法律价值判断标准和法律制度的设计模式,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作为引导法律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
    (
)“生态化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
    1.
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
    
传统法学方法论依据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将人类与自然相互隔离,将整体的、系统的自然世界客观规律人为地划分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
    
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中超脱出来,认为人类作为一种生物与自然相比,其存在与发展的规律在物质世界里并不特殊。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要求对于每一个实在的个体的研究都要关注其两面性,每一个个体都是因为我的具体的思想和体验而存在,但它也是作为它自己体验的中心而存在的。人类无一例外都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万事万物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人类也不例外。”(27)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强调人类不过是整个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观念超越了以人类利益为根本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它要求人们不再仅仅从人的角度认识世界、不再仅仅关注和谋求人类自身的利益,要求人们为了生态整体的利益而不只是人类自身的利益自觉主动地限制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物质需求、经济增长和生活消费。(28)
    
传统法学方法论所坚守的主客二分认识论受到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哲学家们的强烈批判。海德格尔批判主客二分之下传统人本主义关于主体与世界的思维模式,反对将人与物的关系仅仅看作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关系。他认为认识论这种逻辑上的错误导致了主与客的分离、人与世界的分裂,主体在这样的认识论中取得了优越的地位。海德格尔指出,如今人们习以为常地把认识当作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而这种看法所包含的真理却是空洞的。”(29)海德格尔进一步指出,(此在)与世界的本真关系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此在与世界并不是先分裂,再弥合,毋宁说此在总已经在世界之中,世界也总是此在所属的世界。”(30)
    
海德格尔从哲学的角度试图将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客二分认识论向整体观、系统观的认识论转变。这种整体观、系统观的哲学理念投射到法学领域,必然会引发法学领域生态化的趋向,该趋向首先在法哲学范畴中如包括法学方法论及其研究方法中显现出来。整体观、系统观摆脱了康德以主体为本的思考,不预先假设主体和客体的对立,不承认法律具有固定的含义和本质,强调法律是一个开放性的结构。(31)法律主体对法律客体的沟通和认识,就像对的认识,必须将法律置于一定的情境和历史中,才能有所沟通。(32)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规律的理性总结,必须符合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要求,顺应自然生态系统的需要,而不能违逆客观的自然规律。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主要体现于法律的价值判断和制度设计,即不仅以人的利益为坐标,还应以生态的整体利益为衡量标准。
    2.
人与自然协调理念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
    
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强调人类与自然是同一的整体、同一的系统,人与自然协调理念进一步明确人类要与自然和谐共处才能持久发展。人与物、自然界与人类社会、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今天的自然界是人类的自然界,或社会化的自然界;今天的社会是生态的社会,是自然化的社会。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自然界不断地向人类社会渗透,人类社会也不断地向自然界渗透。虽然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作为统一的物质世界,它们的区别只有相对意义。而且,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正是它们相互统一的条件;这种本质区别越是强烈,它们的统一的意义也就越是深刻和丰富。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作用与其他关系,比它们的相互区别更为重要。自然与社会、人与物、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地研究。(33)“我们不是作为一个旁观者从外面观察自然世界,我们现在必须明白,我们的生活和活动也作为这个世界的因素从中发生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创建一种更为协调的世界观。它应该既包含自然世界也包含人类世界。这种自然观能够把我们的科学理解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而不只是简单地聚合在一块儿。这种世界观也应该能够在我们实践中实现以上融合。”(34)
    
人与自然协调的理念影响法学方法论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判断,其引导下的法律不能只符合人类的利益需求,更需要确保与自然的协调。人类理性的法律不仅要符合社会规律,也要符合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规律,这样的法律理性才能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保驾护航。
    
整体观、系统观、协调发展的生态理念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体现在对主客二分认识论的再分析,重视客观自然规律,从人与自然协调的角度修正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二分认识论等方面,从而引入符合整体观、系统观、协调发展理念的法律价值判断标准及制度设计模式。
    (
)理解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
    
如上分析,笔者以为,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是运用生态学的系统观、整体观、协调发展的理念,对法律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指导法学领域具体研究方法,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规律运用其中的过程。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以生态学的系统观、整体观、协调发展的理念指导各类具体法学研究方法的价值判断和法律制度的设计。在其指导下,法学作为人类的规范理性,在重视人类利益的同时,兼顾与人类生存环境的协调,确保人类当代利益、后代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
    1.“
生态化对传统法学方法论中价值判断的影响
    
法学方法论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其引导法律研究的价值判断及其指导下的法律制度设计。法的价值判断是法学方法论最重要的内涵。
    
关于法的价值的说法繁多。张文显认为,可以把法的价值界定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者有用性’”(35)“法律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则是周旺生的观点;(36)卓泽渊则主张法的价值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与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的指向,统一于法作为客体对于其主体——人的意义,是不同层面而又彼此互动的两个价值层次(37)谢鹏程认为: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和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38)
    
虽然对法的价值的表述众多,但是其却都不否认法的价值在于法律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对规范理性的需要。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亦不否定法的价值乃法律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但强调现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早期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规范仅需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要求,后来拓展到人与团体、团体与团体之间的规范需要,到如今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需要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就是顺应当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规范需要的变化,对法的价值的认识也发生了改变。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认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根植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分之中,”(39)即法的价值只是满足作为个体的人的需要,满足社会人的需要。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则强调法的价值应当满足当代人与后代人的需要,直至满足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需要。
    2.“
生态化对传统法学方法论制度设计模式的影响
    “
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二分认识论下的传统法学方法论,其引导的法律制度设计模式的法律唯一主体是。然而,法律主体概念从未超脱于历史的立法政策的限制,它指称什么,取决于立法意志。”(40)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化进程的到来,法律主体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
    
法律主体的变迁轨迹有两条主线,一是生物意义上的人的内部变迁,二是向生物意义上人以外的实体的变迁。法律主体在的内部变迁表现为早期的家长、自由民到全体的人,后期的胎儿和死者主体资格的提出、(41)后代人主体资格的承认。(42)“作为主体的特权已经消失,实现了人与人的平等。然而这种人的普遍性权利,却仍然是一种对生态、对环境、对自然、对动物的特权。(43)法律主体向人以外的实体的变迁,随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从法人人格开始,赋予团体组织一种人格权利。而如今在环境法领域,有学者认为把野生动物作为准法律主体对待比客体更能维护野生动物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发展。(44)由此可见,当法律主体从部分人到全体人,再到后代人,甚至将野生动物也作为准法律主体来看待时,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下的法律主体的人的模式已不是传统法学方法论中的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而是生态系统观和整体观意义上生态人(45)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中的中心地位模式为起点,对的模式进行深入地研究与探讨,以系统观和整体观给人类定位,在法律主体制度上,构建生态人的模式。从而,在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引导下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制度构建上,主体与客体不再是绝对的对立与隔绝,而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的主体扩张。
    
三、法学方法论生态化的特点预测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以生态的系统观、整体观、协调发展的理念指导各类具体法学研究方法的价值判断和法律制度设计,笔者就其特点试作如下预测:
    (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将有更为宽广的研究视野
    
传统法学方法论主要以为中心设定法律价值、构建法律制度,目的是建立一个和谐发展的人类社会。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在研究视野上不应局限于人类社会自身,而是将研究视野拓宽到整个自然界。其对法律价值的设定与制度构建,不仅要满足一个和谐发展的人类社会的需要,而且要满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要。
    (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主客二分认识论的再认识
    
传统法学方法论所依据的强调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客二分认识论,将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片面地割裂、隔离,重视两者的独立性而较少关注两者的联系。此认识论指导下的法律理性存在着与自然规律不协调的现象,甚至违背自然规律,影响人类长远的生存与发展。
    
笔者认为,主客二分认识论在重视各自独立的基础上,对的联系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强调人类绝对重要的人类中心主义;二是人类与自然同样重要的系统观、整体观;三是强调自然绝对重要的生态中心主义。由此可见,今天人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缺失或不重视,其根本原因不在于主客二分认识论,而在于主客二分之后对人类与自然两者关系的价值选择。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承认主客二分仍是其认识的基础,但从人类与自然同样重要的整体观和系统观角度,总结人类的法律理性,既重视人类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与要求,又重视人类社会在自然界里生存与发展的和谐性,以确保人类的规范理性既符合社会规律又符合自然规律。
    
传统法学方法论的主客绝对二分的认识理论强调人类中心主义生态化法学方法论则将其变革为人类与自然同样重要的系统观、整体观的主客相对二分(46)
    (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借重后现代的研究路径
    
传统法学方法论以现代主义为研究路径,现代主义的特征表现为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视主体性为基础和中心;坚持一种抽象的事物观。”(47)但在现代主义研究路径下,人们发现当已有的思维方法及理性体系无力解决人类面临的困境时,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新学科的产生就成为必然。劳森认为后现代困境就是危机——我们的真理、价值以及各种尊崇的信念的危机。这危机源于反省性自身的根源,它的必然性和力量。”(48)从这点意义上说,环境问题、生态化的出现与后现代主义的兴起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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