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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
发布日期:2009-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梁慧星
一、中国法学教育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文化大革命"。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文化大革命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文革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文革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54]。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质量有待提高   中国法学博士学位教育始于1984年。第一批开设法学博士学位教育的学科是国际法学专业。迄今已有12个单位获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22个单位的28个法学二级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授权。 [55]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培养了一大批高层次的学术型法学人才。现在的问题是,法学博士学位教育的质量和所培养法学博士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其主要原因,一是中国恢复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时间不长,法律科学总体水平偏低,与法律科学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二是没有建立淘汰机制,即使学位论文学术水平不高,也采取修改论文和延期答辩的办法予以通过 [56],无法保证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三是不少导师水平不高且忙于各种事务,没有足够时间指导研究生,没有尽到博士生导师的职责。 [57]有鉴于此,2007年9月2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事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开展博士质量调查工作,以期全面评价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分析影响博士质量的相关因素,总结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经验和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博士质量的对策。 [58]         注释:
[1] 引自《1949-198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校与全国高等学校师生情况对照表》,载《中国法律年鉴(1989)》,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104页。
   [2] 1952年为3院10系,1953年调整为4院4系,1954年再调整为4院6系。参见《1949-198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校与全国高等学校师生情况对照表》,载《中国法律年鉴(1989)》,第1104页。
   [3] 关于引进苏联法学教材和论著的情况,参见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14-517页。
   [4]从1950年开始,苏联向中国各高校如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等派遣法律专家担任主要课程的授课教师。参见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第513页。
   [5]即由中央政法干校编写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问题》等教科书――笔者。
   [6]根据《1949-198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校与全国高等学校师生情况对照表》,载《中国法律年鉴(1989)》,第1104-1105页。
   [7]如西南政法学院下放给四川省,更名为四川行政学院,1962年仅招生120人――笔者。
   [8]笔者所在西南政法学院66级学生120人,于1964年10月被编入重庆市四清工作团,先后在綦江县和巴县参加四清运动,至1965年3月才返回学校。
   [9]在1967年1月后各地各级成立由军队控制的"革命委员会",下设一个"人保组","人保组"内部有负责侦破案件的"侦破组",和负责审理案件的"办案组"。――笔者。
   [10]1971年恢复招生(工农兵学员),至1976年,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法律系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448人,毕业49人,当年在校330人。引自《1949-198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校与全国高等学校师生情况对照表》,载《中国法律年鉴(1989)》,第1105页。
   [11]邓小平1981年9月4日会见美国首席大法官时指出:"我国的司法人员、法官和律师太少,需要培养这方面的人才"。 "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法院院长、法官、律师、检察官都缺乏"。转引自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12]根据《1949-198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校与全国高等学校师生情况对照表》,载《中国法律年鉴(1989)》,第1104-1105页。
   [13]转引自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第50页。
   [14]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第45页
   [15]邓小平指示:"过去撤销的政法院系和政法、公安院校应尽快恢复起来,有条件的文科大学应设置法律系或法律专业"。转引自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第49页
   [16]根据《1949-198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校与全国高等学校师生情况对照表》,载《中国法律年鉴(1989)》,第1105页。
   [17]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第50页。
   [18]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第51页。
   [19]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第51页。
   [20]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第96页。
   [21]1999年以后,中国高等教育从精英阶段快速向大众化阶段发展,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1999年的9%提高到2004年的19%以上。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课题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发展报告1978-2003》,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22]引自《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802、805页。
   [23]参见曾宪义:《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十周年的工作报告》,考研论坛//bbs.kaoyan.com。2007-5-12 00:42。
   [24]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第106-107页。
   [25]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分为12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88个一级学科;382个二级学科。法学,作为一个学科门类,包含5个一级学科,即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作为一级学科,包含8个二级学科,即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
   [26]这里介绍烟台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学本科课程:第一类公共必修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系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大学英语;大学语文;形势与政策;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军训。第二类专业基础必修课程: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史;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知识产权法。第四类实践教学必修课程:教学实习;公益劳动;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见烟台大学法学院网www.law.ytu.cn。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3条。
   [28]参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发展报告1978-2003》,第9页。
   [29]参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学位办【2006】39号附件二)。
   [30]参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06】39号附件一)。
   [31]1999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司法部法学教育司的决定,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重大调整,确定考试科目为五门:政治、外语实行全国统考,刑法学、民法学和综合考试(含宪法、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门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2003年根据教育部决定,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再度调整,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100分)、外语(100分)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150分,含刑法学和民法学)、综合课(150分,含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实行全国联考。
   [32]邓小平理论(2学分);外语(4学分);法理学(3学分);中国法制史(2学分);宪法(2学分);民法学(4学分);刑法学(4学分);刑事诉讼法学(2学分);民事诉讼法学(2学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3学分);经济法学(3学分);国际法(2学分)。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06】39号附件一).
   [33]外国法制史(2学分);商法(3学分);国际经济法(2学分);国际私法(2学分);知识产权法(2学分);环境资源法(2学分);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法律方法(2学分)。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06】39号附件一)。
   [34]此外,从1998年起,招收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践部门的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笔者。
   [35]参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1978-2003》,第9页。
   [36]考试科目四门:政治;外语;法学综合(A卷);法学综合(B卷)。其中,政治、外语由国家统一命题;法学综合(A卷)和法学综合(B卷),由招生单位命题――笔者。
   [37]法学硕士学位,按照法学二级学科划分为:法理学硕士、刑法学硕士、民商法学硕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诉讼法学硕士、经济法学硕士、国际法学硕士等。――笔者。
   [38]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培养目标的规定。
   [39]参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1978-2003》,第17页。
   [40]进入新世纪,有的院校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缩短为2年,近年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恢复为3年。――笔者。
   [41]"导师",分为硕士生导师与博士生导师,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教学"资格制度"。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1981学位字002号)》的规定,"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和研究工作中有成绩,目前正在从事科学研究的教授、副教授",可以担任硕士生导师;"学术造诣较高,在教学或研究中成绩显著,目前正在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获得一定成果的教授",可以担任博士生导师。参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1978-2003》,第17页。
   [42]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培养方式的规定。
   [43]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培养课程设置和学习方式的规定。
   [4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8条。
   [45]参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1978-2003》,第18页。
   [46]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入学考试,考试科目通常为三门: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考政治课。――笔者。
   [47]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培养目标的规定。
   [48]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培养方式、课程学习的规定。
   [49]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要求,因不同单位、不同导师而有不同。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少于20万字。――笔者。
   [50]主张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的学者,有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等。见贺卫方:《本科宜废 法硕当立――谈法律教育向JM教育转向的必要与可能》,2006.7.22,法律博客网www.fyfz.cn。反对取消法学本科的学者,有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显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等。见张文显《相当长时期内法学本科教育不会取消》,法制日报2007年8月7日。
   [51]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1978-2003》,第184页。
   [52]张明楷:《司法考试:别浪费了法学教育资源》,2005-10-25,法学时评网www.lawintime.net。
   [53]贺卫方:《本科宜废 法硕当立――谈法律教育向JM教育转向的必要与可能》,2006.7.22,法律博客网www.fyfz.cn。
   [54]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47.8%的硕士生导师赞同"将硕士学位作为一种过渡性学位",29.6%的硕士生导师不赞同。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1978-2003》,第185页。
   [55]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中国学位教育特有的制度。《学位条例》实施初期,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博士生导师进行统一审核;1999年起,博士生导师全部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审核。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第10页。
   [5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14条第4款。  
   [57]参见2007年8月2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陈至立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2007】35号)。
   [58]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事部关于开展全国博士质量调查工作的通知》,学位【200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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