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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不服江西省弋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叶某;被告:江西省弋阳县国土资源局   原告叶某系弋阳县中畈乡坞垅村委会叶家村小组村民,一家九口人,户主为其父亲,已有住宅两栋。2005年8月份,叶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坞垅村西弋乐公路西侧自家责任田占地92.7平方米动工建房, 中畈乡政府和国土所发现后,及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向国土资源局报告。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会同乡政府对原告进行劝告与制止,并对其房屋基脚进行了强行拆除,但原告不听劝阻,乘节假日之机突击抢建房屋一层,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2006年9月13日,弋阳县国土局立案,第二天即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测,并对原告叶某作了询问笔录,下发了停建通知。9月22日,国土局又向原告叶某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10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原告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自行拆除)。原告不服,向弋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弋阳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弋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弋阳县国土弋阳县国土局对原告叶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行政处罚的认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在于: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区别于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主体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而与刑罚相区别;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从而与行政处分相区别。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如下四个:一、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处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职权和处罚的程序均为法定的;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处罚需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四、救济原则:即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有: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适用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处罚就是合法的,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   在本案中,根据农村土地的管理办法,叶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责任田旁动工建房,经国土资源局劝告和制止及强制拆除后,仍然突击抢建,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存在处罚的前提;处罚的主体为负责土地管理的国土资源局,具备主体资格;适用对象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叶某,符合对象要件;且该处罚尚处在一般行政处罚的两年期限内,故该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正当的。   程序认定:行政复议的相关界定。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特点在于其是由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针对行政争议,向有权机关,一般为做出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单位提出,且复议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行政处罚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措施,其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是针对违法行为的的惩戒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循如下几点:   1.首先行政处罚需要有明确的前提,即违法行为的存在,认定的标准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排除人为擅断的可能性。   2.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主体适格,杜绝越权和缺位的现象,同时要遵循行政程序,保证行政处罚正当合法。   3.要保证行政处罚相对方的申辩权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行政行为违法时保证其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77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52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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