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问题
社会资本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的一个国际性学术热点。它是由社会学家率先提出,而后被经济学家、政治学家以及法学家广泛采纳并用来解释和说明各自研究领域问题的综合性概念。[1]社会资本的分析框架引起了学术界对新的解释范式的探索。根据社会资本的一般理论,一个社会的社会资本的构成和性质,影响着社会成员的个体和集体行为,也影响着社会的制度性安排和治理模式。社会资本理论为刑事政策研究提供了新的解释范式,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首先,社会资本的分析框架拓展了犯罪原因的研究视角,丰富了犯罪整合理论。其次,社会资本理论为寻求更为合理的控制犯罪对策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控制犯罪需要资源的投入,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资源形式,它的变化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资源总拥有量的变化,从社会资本角度来分析犯罪控制成本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本世纪以来,控制犯罪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一个核心议题。一方面,国家投入控制犯罪的物质资本、法律成本不断加大;而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寻求更为合理的控制犯罪对策。宏观而言,社会资本存量与控制犯罪效果成正比;微观而论,不同形式的社会资本对犯罪生成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到相应的刑事政策。因此,从社会资本角度来反思和发展我国现行刑事政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目前国内缺乏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关系方面的研究。国外关于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社会资本与犯罪生成的关系。例如,美国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犯罪体现出社会资本的缺乏;[2]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认为,如果一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中断,其必然会进行违法犯罪;[3]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J.桑普森和约翰H.劳布把生命进程中各阶段的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联系称为社会资本,认为低水平的社会资本会导致社会控制,特别是非正式社会控制弱化,最终促使社会成员去实施犯罪行为[4]。二是从社会资本角度反思现行刑事政策。例如,弗朗西斯·福山认为,控制犯罪的最佳形式不是有一支具有镇压性的警察力量,而是这样一个社会,即首先使年轻人适合于社会生活,遵守法律,并通过非正式的社区压力将犯法者引回到社会主流中去;[5]罗伯特J.桑普森和约翰H.劳布认为,不应当把犯罪问题的解决办法局限于监禁刑等刑罚上,而应该用一种更加综合而长远的观点来建立新的刑事政策,应该认识到职业、家庭凝聚力以及城市社区内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之间的紧密关系;[6]等等。
国外关于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研究无疑为刑事政策研究提供了新的解释范式,促进了刑事政策学的发展,但是其研究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关注的仅限于社会网络关系(个体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强调的是个体社会资本对犯罪的影响。实际上,除了社会网络关系之外,社会结构所反映的国家社会资本与犯罪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如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公民参与、社会信任、政治权威等都影响着国家社会资本存量,这些因素不仅影响着犯罪的生成,而且也是完善刑事政策所必须考虑的参数。所以,从社会资本角度来分析刑事政策,必须把国家社会资本纳入考察框架,惟有此,才能显现社会资本理论在刑事政策分析中的方法论意义。
二、社会资本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一)社会资本内涵
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将社会资本界定为“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关系的网络……”。[7]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从功能角度对社会资本进行界定,认为“和其它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能实现某些既定目标……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不同,社会资本存在于人际关系之中,它既不依附于独立的个人,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的过程之中。”[8]美国社会学家亚历詹德罗·波茨侧重于从网络的功能意义上界定社会资本概念,把社会资本定义为“处在网络或更广泛的社会结构中的个人动员稀有资源的能力。”[9]美国社会学家罗纳德·伯特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朋友、同事和更普遍的联系,通过它们你得到了使用(其他形式)资本的机会……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关系是社会资本……;它是竞争成功的最后决定者。”[10]美国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罗伯特·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11]华裔美籍社会学教授林南把社会资本定义为“在目的性行动中被获取的或被动员的嵌入在社会结构中的资源。”[12]日裔美籍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指出,“社会资本可以简单定义为一个群体的成员共有的一套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或准则。如果该群体的成员开始期望其他成员的举止行为将会是正当可靠的,那么他们就会相互信任。信任恰如润滑剂,它能使任何一个群体或组织的运转变得更加有效。”[13]
虽然西方学者给社会资本所下定义不完全相同,但至少有三点是一致的:首先,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崭新的概念工具,可以用来分析和解决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一种新的解释范式。其次,虽然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网络纽带关系、信任、规范、声望、权威等,但都离不开社会网络。第三,社会资本具有积极的功效,投资社会资本可以获取回报,不仅可以获得经济上的利润,还可能促进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当行动者希望提高目的性行动成功的可能性时,他们可以动员社会资本。[14]
(二)社会资本内涵
在借鉴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社会资本是资本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以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为依托。社会关系强调的是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社会结构强调的是社会网络的组织形式。
社会资本具有两方面特征:首先,社会资本是资本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社会资源。投资社会资本,可以带来增值效应。总体而言,拥有社会资本,可以增强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能力,从整体上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行动的成功与社会资本正相关”。[15]其次,社会资本虽然同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一样,都具有普通资本的特征,[16]但是,作为一种新的资本形式,社会资本有其自身特性,如互惠性、不可让渡性、公共物品性和可再生性等等。[17]
从社会资本拥有主体看,可以把社会资本分为个体社会资本和国家社会资本。[18]个体社会资本以社会关系为依托,以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为表现形式;国家社会资本是指国家拥有的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国家社会资本以社会结构为依托,以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公民参与、社会信任、政治权威等为表现形式。另外,从社会关系联系性质角度还可以把社会资本分为传统依附型社会资本和现代公民型社会资本;[19]从信任结构角度,可以把社会资本分为特殊信任型社会资本与普遍信任型社会资本。[20]
(三)社会资本表现形式
社会资本有五种表现形式:反映个体社会资本的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以及反映国家社会资本的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公民参与、社会信任、政治权威等。
1.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是个体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个体社会资本的获取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1)个体在社会网络结构中的位置。个体在社会网络结构中的位置对个体社会资本存量有着重要影响。其表现为:那些拥有好的社会位置(初始位置)[21]的个体在获取和动员拥有好的资源的社会关系上具有优势。一旦社会位置被确定,位置的占据者的广泛互动模式就会将它与相似的或更高位置的人相联系。社会位置越高,占据者就越可能获得更多更高价值的资源。所以,个体在社会网络结构中的位置层级与个体社会资本是正相关的。(2)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的强弱。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越强,获得的个体社会资本也就越多,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强度与个体社会资本呈正相关。所以,要想获得更多的个体社会资本,就必须从以上两方面着手,进行相应的投资。详言之:在合理利用先赋位置的同时,积极加入不同的社会组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使自己拥有更多的组织成员资格和身份,建立更多的社会网络联系,并强化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个体的初始位置是先赋的,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强化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就成为获取个体社会资本的最主要途径。
2.社会结构稳定性。社会结构稳定性是国家社会资本的一种表现形式。所谓社会结构,指的是“一个群体或一个社会中的各要素相互关联的方式。”[22]社会结构包括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等各方面,其中,社会阶层结构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结构。[23]国家社会资本依赖于社会结构的稳定性。
社会结构的稳定性程度与国家社会资本大小成正比。社会结构分解意味着社会结构不稳定,进而影响着国家社会资本存量。社会结构分解表现为社会分化。按照社会学的观点,社会分化是指社会结构系统不断分解成新的社会要素、各种社会关系分割重组,最终形成新的结构的过程。它不仅包括社会异质性增加,即群体的类别增多,还包括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变化,即社会群体间的差距拉大。社会分化意味着国家社会资本存量的减少。社会分化表现在多个方面,从社会资本角度考虑,其中最为主要的是社会阶层分化和价值观念分化。
3.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国家社会资本的又一种表现形式。公民参与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基本条件,而公民社会对于国家社会资本的形成具有直接的作用,“社会资本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在公民社会”。[24]首先,公民社会可以发展和促进信任与合作的社会资本。公民社团组织作为介于国家和民众个体之间的“软组织”,由于具有很强感召力的共同目标和得到组织成员自觉认可的价值理念,很容易自我管理并达成共同目标,也有助于公民性的培养。社团的成员比不是组织成员的人更容易参与政治,更多地与邻里共度时间以及更大程度上表现出社会信任等。[25]其次,公民社会可以反映社会资本的发展状况。就公民社会而言,其内部组织以及组织之间结成的网络在参与方式上是横向的、水平的,其组织特征是信任的、规范的。正如普特南所言:横向关系网络把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的行为者联系在一起,而垂直关系网络将不平等的行为者结合到不对称的等级和依附关系之中。对共同体而言,横向关系网络越密集,其公民就越有可能进行为了共同利益的合作。而垂直关系网络无论多么密集,无论对其参与者多么重要,都无法维系社会信任和合作。[26]
公民参与水平与国家社会资本正相关。公民参与不够,公民社会就不会发达,国家社会资本存量就会下降。因此,提高公民参与水平,加强公民社会建设,是提高国家社会资本的重要途径。
4.社会信任。社会信任是国家社会资本的再一种表现形式。福山从经济与文化的关系角度对信任进行了跨文化研究。他将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来考察。认为社会资本是由社会或社会一部分普遍信任所产生的一种力量。从功能上看,社会资本就是群体和组织中,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在一起合作的能力。而所谓信任是指,在一个社团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相互信任是形成群体以及群体合作能力的前提条件,而信任又是由文化决定,是经由宗教、传统历史、习惯等到文化机制建立起来的,不同文化背景会产生不同的自发群体,而且它们的自发程度也不相同。此外,社会资本能够使人们彼此信任、合作。所以,福山将信任和社会资本作为同义语使用。通过研究信任这种社会资本与经济效率、经济规模、经济发展和繁荣之间的关系,得出信任是一种社会美德,是创造经济繁荣的源泉。普特南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因而社会资本包含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社会信任、互惠规范以及公民参与网络,它们可以促进合作行为而提高社会效率,有助于提高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
可见,社会信任是国家社会资本的重要表现形式,社会信任状况影响着国家社会资本存量。社会信任缺失必然导致国家社会资本不足。
5.政治权威。政治权威是国家社会资本的最后一种表现形式。林南认为,社会结构是社会资本的基础之一。而社会结构包含四个基本要素:地位、权威、规则和代理人。权威体现了地位之间的关系,是控制与取得资源的权力。权威意味着拥有明确的法律制裁的强制。一个结构的等级越多,其位置之间的相对权威越不同。[27]在科尔曼给出的社会资本的五种形式中,第四种形式便是权威关系。科尔曼认为,权威是个人拥有的控制他人行动的权利。[28]
林南和科尔曼主要是从个体社会资本和一般团体社会资本角度分析权威这一表现形式的。从国家社会资本角度考虑,权威则主要表现在政治权威方面。政治权威强弱与国家社会资本大小成正比。首先,政治权威是社会秩序维系的有机环节和必要机制,是维护社会结构稳定的重要保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权威反映了一定社会秩序的内在需求。政治权威对社会秩序极为重要,凡是有秩序的地方总能发现维持秩序的某种权威形式。实践证明,社会生活的规范有序,首先在于权力本身的规范有序。大凡存在普遍社会失序现象之处,必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权力运行失范;或者是权力出现暂时的真空;或者是权力失却了其应有的权威……所以,没有权威,社会就没有秩序。[29]其次,政治权威是提高社会信用的重要途径。政治权威意味着政治权力的合法化,意味着公众对公共权力的认同和信任。政治权威“实质上是由民众心理、感情、态度、信仰所表征的对公共权力认可的价值,体现为社会成员对政府(政治权威人物、执政党、国家机构)、政治制度(立国原则、基本制度、体制、基本国策)及其运行过程所构成的政治体系的自觉服从、自愿认同。”[30]
三、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关系命题假定
社会资本是一种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表现为社会网络关系、社会结构稳定性、公民参与、社会信任、政治权威等诸多形式,可以分为个体社会资本与国家社会资本等多种类型;而刑事政策是建立在犯罪原因基础之上的对付犯罪的一系列策略。基于社会资本解释范式的刑事政策研究,必须建立在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命题假定基础之上。而提出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关系命题假定,就需要在社会资本的不同表现形式与犯罪生成、犯罪对策之间,不同类型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之间寻找切入点和结合点。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方面:[31]一是犯罪原因研究。犯罪原因既属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如果不了解犯罪的原因,就不可能制订出合理的刑事政策。因此,犯罪原因的研究是使刑事政策发挥最大效果所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二是刑罚各制度及其效果评价。刑罚是当今世界各国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所以,刑事政策的研究对象,当然离不开刑罚各制度。三是犯罪预防。要想取得控制犯罪的效果,仅靠对已犯罪者科以刑罚是不够的,还必须适用刑罚以外的方法。
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关系命题,主要就是从刑事政策研究的三个对象展开:即社会资本与犯罪原因的关系;社会资本与现行刑罚,特别是与监禁刑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犯罪控制效果的影响;社会资本与犯罪预防措施选择。
在前文论及的社会资本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相关研究成果,笔者就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关系提出如下命题:(1)社会资本存量与犯罪控制效果成正相关。即社会资本存量的减少,容易引发犯罪发生,增加社会资本是实现犯罪控制的重要途径。(2) 数情况例外。即社会资本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这些消极作用不利于犯罪控制,例如特殊信任型社会资本在预防某些类型犯罪的同时,又可能促使其他类型犯罪的发生。因此,为了控制犯罪,在增加社会资本存量的同时,还必须转换社会资本的类型。
本文基于社会资本解释范式的刑事政策研究,就是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资本特点,对以上命题进行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反思与发展我国现行刑事政策。[32]
四、社会资本缺失与犯罪生成
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资本缺失已成为一个不争事实。所谓社会资本缺失,指的是社会资本存量不足或丧失。社会资本缺失主要表现为社会纽带断裂、社会结构解体、公民参与不够、社会信任不足、政治权威弱化等五个方面。社会资本缺失已经成为当前诸多犯罪生成的一类重要的社会因素。
(一)社会纽带断裂与犯罪生成
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是个体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涉及到个体与家庭、工作单位或者社区间的联系情况,表明了在个体水平上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特征。社会纽带断裂意味着个体社会资本存量的减少甚至丧失。
西方犯罪学研究表明:社会纽带关系与犯罪生成有着直接关系,社会纽带断裂意味着社会控制,特别是非正式社会控制弱化,而“非正式社会控制比正式的刑事司法控制更有效。绝大多数公众没有犯罪,与其说是惧于被关进监狱,还不如说是惧于‘众人’的反对。犯罪的增加不是因为刑事司法系统出现问题,而是因为非正式社会控制出现断裂。”。[33]例如,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他害怕犯罪行为将损害自己与朋友、父母、邻居、老师、雇主等的联系,因而保持了克制。假如一个人缺乏对他人的情感与兴趣,没有这些社会联系,那么他就会放任自己的行为,进而实施犯罪。因此,社会纽带是制约人们犯罪的重要因素;犯罪缘于薄弱的社会纽带。[34]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家庭纽带弱化会增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35]与配偶(或同居者)感情深厚关系紧密就会形成一种社会纽带或个体间的相互依赖,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就可以降低犯罪的可能性;[36]雇主雇员间的相互依赖,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会降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37]
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纽带断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人口流动引发的社会纽带断裂。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中国人口流动不断加剧。中国人口流动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人口的急剧流动,在某种意义上导致了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纽带解体,使得“家庭生活变得黯淡,一些主要的社会关系显得软弱无力。”[38](2)单位制解体引发的社会纽带断裂。单位制是社会转型前中国城市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单位组织“对个人来说,不仅是工作场所和收入来源,而且是一种决定生命一切的生活方式”。[39]单位通过垄断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形成了对单位成员空间的封闭,使单位成员形成了强烈依赖性人格,他们难以实施犯罪,因为这样做不仅成本大,而且行不通。[40]在我国单位制发达时期,伴随的是低犯罪率便是很好例证。[41]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单位社会功能不断式微;另一方面,随着流通体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我国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单位对个体的约束力下降。在此背景下,大量的“单位人”逐渐转化为“社会人”。(3)婚姻、家庭道德滑坡引发的社会纽带断裂。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基本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婚姻、家庭道德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树立以亲情、爱情为基础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恩爱、尊老爱幼等道德规范是实现家庭稳定的前提条件。良好的家庭道德观念是维系家庭纽带关系的基本要求。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婚姻、家庭道德滑坡现象严重,这一方面表现为亲情关系淡薄,另一方面表现为婚姻道德观念扭曲。(4)学校教育缺失导致社会纽带断裂。学校教育缺失不仅会降低学生对学校的依恋感,而且还会使学生难以养成良好的价值规范,进而削弱学校的社会纽带作用。学校教育缺失主要表现为一味地追求应试教育。一方面,应试教育使学生负担过重,以致不乐于学习甚至厌学,对学校失去依恋。在学校依恋与少年犯罪的关系上,赫希曾勾画出一个原因锁链:缺乏学习能力一学习成绩差→不喜欢学校→抵制学校当局→实施少年犯罪。[42]另一方面,应试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传授,而忽视道德的教化。学校教育应该是知识传授与道德教化并重,如果只强调一方面,特别是只强调前一方面而忽视后一方面,则都会带来不良后果。龙布罗梭曾说:“知识并不使人道德,反而使其为更巧妙狡猾的犯罪”,甚至说:“对于许多累犯,授以科学教育如同使其进入犯罪学校。”阿沙芬堡强调德育在教育上的重要性时曾说:“教育者,德化之谓也,倘忽略德育而进行智育等于不学驾驶技术而开汽车。教育应该以德育即人格与性格之陶冶为终局目的。”[43]
(二)社会结构分解与犯罪生成
社会结构的稳定性程度与国家社会资本大小成正比。社会结构分解意味着社会结构稳定性不够,国家社会资本下降。社会结构分解表现为社会分化,而社会分化必然导致社会失序,引起社会冲突,进而成为犯罪生成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犯罪高峰往往发生在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动时期和社会规范的重大调整时期。”[44]社会分化是社会转型之必然结果。社会分化表现在多个方面,从社会资本角度考虑,其中最为主要的是社会阶层分化和价值观念分化,这些分化与犯罪生成有着密切关系。
1.社会阶层分化与犯罪生成的关系。相对剥夺理论认为:社会阶层分化导致贫富悬殊。下层阶级成员由于他们的种族和阶级地位,不能通过合法方法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同时他们又居住于富人也定居其间的城市的一些地区,亲眼目睹了富人的富有,由此最终形成了不公平和不满意感。他们感到被剥夺,从而不信任这个造就了社会不公和阻塞了他们合法发展机会的社会。经常的沮丧,产生了处于压抑状态的攻击、敌意,导致了一种失范和愤怒的状态,相对被剥夺者正义性地感到愤怒,终于以暴力和犯罪的方式爆发,以释放他们的敌意。日益凝聚的社会不公平感与收入不平等直接相关,并且在那些穷人与富人生活密切邻近的社区中形成。[45]
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分化进一步加剧,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相关资料显示,中国已经成为财富最为高度集中的国家之一。[46]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7 。[47]有学者通过比较基尼系数与犯罪案件的变化关系来研究我国的流动人口犯罪,其得出的结论是:“通过计算结果我们可以发现,流动人口作案相对集中的几类犯罪案件与基尼系数之间呈高度正比关系……基尼系数愈大,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特别是侵财性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愈大。”[48]“相对丧失论是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可能解释。”[49]
2.价值观念分化与犯罪生成的关系。社会阶层分化带来利益多元化,也势必造成价值多元化,价值观念分化不可避免。价值观念分化是文化冲突的最典型表现。西方犯罪学家认为,文化冲突是犯罪形成的一个重要社会原因。例如,文化冲突理论认为,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会产生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50]下层阶级文化理论认为,犯罪和少年犯罪是对下层阶级文化环境中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一种正常反应。下层阶级文化本身就包含着犯罪的成分,按照这种文化中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行动,就必然会产生犯罪;下层阶级文化世代相传下去。[51]
(三)公民参与不够与犯罪生成
公民参与是国家社会资本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哑铃型”社会:一端是强大的国家或政府,另一端是原子化的个人和家庭,缺乏社会中间组织作为调节政府与民众之间矛盾和冲突的信息交换器、缓冲器和平衡器,缺乏现代公共治理理念所倡导的那种对话平台与沟通渠道以及促进公民社会健康发育的土壤。[52]“哑铃型”社会使公民参与失去基础,最终造成国家社会资本存量不足。
从刑事政策角度考虑,公民参与不够是引发腐败犯罪以及导致犯罪控制效果不佳的重要社会文化因素。一方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53]公民参与可以起到一种监督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是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社会资本,公民参与的缺失必然导致腐败盛行。
另一方面,犯罪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政府的力量难以维系,必须依靠社会力量的介入,公民参与不够必然导致犯罪控制效果不佳,刑事政策目的难以实现。以各种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为例,在整治过程中,由于缺乏公民参与监控和评估执行主体政策的执行,结果造成了执行主体政策执行偏差,出现了所谓的“打假越打越假”、“打拐越拐越多”、“反盗版越反越普遍”、“扫黄越扫越黄”、“扫黑越扫越黑”等现象。
(四)信用缺失与犯罪生成
社会信任程度与国家社会资本存量成正比。信任结构在中国转型期呈现复杂化,表现为在多种信任模式并存基础上,传统特殊型信任模式的衰败化和现代普遍信任型模式的无序化。信任结构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信任的缺失,无法对社会生活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表现为社会信任行为的无序、混乱和危机。[54]信用缺失是社会转型时期促使犯罪生成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
信任缺失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了相关违法犯罪的发生:在经济领域,假冒伪劣盛行,商业诈骗不断、合同违约严重,等等。“商业就是一种合法的欺诈”。[55]在政治领域,公职人员腐败严重、政绩形象工程大行其道,官僚作风、空头许诺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日常生活领域,见死不救、遇难不济、“杀熟”现象也是层出不穷。[56]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信任结构缺失与黑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社会学家郑也夫通过研究指出,在一些地方,黑社会犯罪的泛滥,是与社会中信任结构的缺失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人们不相信用常规的、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就会转而求助于黑社会组织。而这恰恰是黑社会能够滋生的基础。[57]黑社会(黑手党)造就了一种以强化不信任为机制,以暴力为基础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在这里,暴力成了合作的最主要的机制,同时大量存在的黑帮规范又减少了暴力的使用。但仅仅有暴力的威胁还是不够的,合作必须依赖于经济利益这个更强有力的武器。在群体内部,在面临被捕或生命的威胁时,团结一致能够减少违法活动的风险。在群体外部,可以形成更广泛的经济联系:如通过腐蚀公务员、向参选者提供支持等方式交换利益。这就是黑社会(黑手党)参与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原则。[58]
(五)政治权威弱化与犯罪生成
政治权威是国家社会资本表现形式。没有政治权威就没有社会秩序,政治权威弱化必然导致社会失序,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犯罪的发生。在我国,政治权威主要表现为政党权威。政党政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作为现代政治系统运转轴心的政党,它的政治权威不仅仅在于其掌握的强力手段,更重要的是以其统治绩效和一套特定的政治理念说服社会成员,取得后者的信任和支持。所以,“权威不是现成被给予的……权威依赖于承认……”。[59]现代型政党权威的树立非常艰难,即使树立,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它必须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不断培植、更新和重构。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时代和形势的不断变化,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挑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政治权威弱化。
政治权威弱化的主要原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1)内部原因及其对犯罪生成的影响。政治权威弱化的内部原因表现为政治权力寻租。权力寻租是导致政治权威弱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权力的寻租特性是导致腐败犯罪、政治犯罪及相关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权力寻租必然导致腐败,而腐败的存在则会带来一定的腐败效应,引发一系列犯罪发生。[60](2)外部原因及其对犯罪生成的影响。政治权威弱化的外部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流意识形态的相对淡化。西方现代主要思潮在我国的传播,既开辟了一条文化多样化的道路,使思想文化领域充满了探索、实验、冲突和竞争,但也给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带来挑战。二是社会发展后人们期望值的提高。中国经济的高速度增长,一方面提高了党的政治权威,获得了大众的支持,但另一方面也使人们对政治民主与经济生活的期望急剧膨胀。特别是全球化给中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多样化的参照。这种参照的正效应是给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但另一方面,由于参照系的出现,人们并不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总是强调和发达国家的差距,可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要在短时期内赶上西方发达国家是不可能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人们丧失对政府统治有效性的信任。[61]政治权威弱化最终导致公民政治信仰,而公民政治信仰缺失,又必然导致与政治信仰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信仰、道德信仰的缺失,而这些信仰缺失在某种意义上促使了犯罪的形成。[62]
五、增加社会资本与犯罪控制
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资本缺失是促使犯罪生成的重要社会因素。因此,增加社会资本存量,是提高社会控制能力,实现犯罪预防的重要途径。针对社会资本缺失的表现,增加社会资本存量的主要途径是:培养归属感、社会整合、加速公民社会建设、合法性和善治、打造社会信用体系等五个方面。
(一)培养归属感:弥补社会纽带联系断裂而造成的社会资本存量不足
人口流动加剧,单位制逐渐解体、婚姻家庭道德滑坡、学校教育缺失等等,最终导致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联系下降,社会资本存量不足,社会控制力下降,成为犯罪生成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因此,强化社会纽带联系,是增加个体社会资本,提高社会控制能力,实现犯罪预防的重要途径。
强化社会纽带联系的途径有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培养归属感,包括社区归属感、家庭归属感和学校归属感等三个方面。首先,培养社区归属感。随着大量的“社会人”的出现,社区成了个体与社会网络发生联系的一个重要载体。增加社区归属感是增强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纽带联系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由于居民长期处于与社区脱节的状态,对社区缺乏认同感。在此背景下,要想增加社区归属感,最为有效的是激发居民的参与意识,让居民参与到社区活动中去。发展民间社团等社区组织是激发居民参与意识的重要举措。它们可以为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提供制度化的资源,为“单位人”转变为“社区人”开辟道路。其次,培养婚姻家庭归属感。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重视家庭成员间的关怀。关怀需要是任何一个人的心理和精神需求。家庭成员之间的关怀构成了家庭凝聚力最为重要的情感基础。[63]二是对子女的教化。应强调让与、宽容、倾听品质的培育,不能过于助长子女的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意识。三是维护好夫妻间关系。夫妻关系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归属感程度。维护好夫妻间关系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爱情要忠诚、相互平等、相敬相爱等等。第三,培养学校归属感,特别是要增加中学生学校归属感。端正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培养中学生学校归属感的重要途径。[64]
(二)社会整合:弥补因社会分化而造成的社会资本存量不足
社会整合是弥补因社会分化而造成的国家社会资本存量不足的重要举措。这里的社会整合意指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念方面的整合。
首先是利益整合。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整合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坚持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坚持公平公正,坚持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进行利益整合,在深化改革中实现利益整合等等。[65]同时还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如建立、健全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等等。其次是价值观念整合。一方面,价值观念整合应该建立在利益整合基础之上,这是实现价值观念整合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价值观念整合还必须坚持宽容性原则,“新时期的意识形态应该具有宽容性。”[66]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对新时期的各类价值观作出合理的引导。
(三)加速公民社会建设:弥补因公民参与不够而造成的社会资本存量不足
加速公民社会建设,是提高公民参与水平,增加国家社会资本的重要途径。加速公民社会建设必须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67]首先,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公民社会发育的基础。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可以为公民社会的发育、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同时,市场经济所强调的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和竞争意识,为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和自主品格的确立提供了保障。其次,加强对公民的美德教育,培养公民的公共人格和公共责任意识。再次,政府应改善治理方式,拓展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这就需要政府进一步放权,培育具有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公民社会,赋于其更多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使公民社会逐步摆脱对政府的依附,增强独立自主的能力,提升公民对其认同和信任。最后,加强制度的有效供给。政府应建立、健全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公民社会的存在和成长提供稳定和充足的空间。
(四)打造社会信用体系:弥补信用缺失而造成的社会资本存量不足
打造社会信用体系,是增加国家社会资本存量,预防犯罪的重要举措。打造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多管齐下,各方互动:首先,政府应该起表率作用,努力提升政府的信用度,构建政府信用体系。国家和政府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说信用是一种赌博,那么,政府就是这场赌博的最大也是最后的担保人。[68]在打造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构建政府信用体系最为迫切。政府在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必须加强自身信用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其次,通过多种方式倡导并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要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让“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人心。再次,完善和强化惩戒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因为法律手段不仅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也是制约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信用的保障。最后,发挥相关社会机构的作用。一方面,要推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组织保障,信用中介机构本身的发展就成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要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同乡会等中介组织,让其健康发展。行业组织、同乡会等具有将不讲信用的违规者排除出局的程序和功能。
(五)合法性与善治:弥补政治权威缺失而造成的社会资本存量不足
政治权威缺失造成国家社会资本存量不足,合法性与善治是强化政治权威的重要途径。(1)合法性是树立政治权威之前提。所谓合法性,即政治合法性,是指国家在社会中获得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权威正当性的资格与权利。[69]权力要想获得权威性,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性基础,一个缺乏足够的合法性资源支持的政治体系,必然会丧失其统治的权威性。哈贝马斯曾指出:“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个政治体系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70]阿尔蒙德也认为:“如果合法性下降,即使可以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许多人服从,政府的作为也会受到许多障碍;如果人们就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往往是导致内战或革命。”[71]政治权威的强弱,从根本上说不在于它的规模和形式,而在于它的合法性资源的多寡。(2)善治是树立政治权威之关键。所谓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72]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73]可见,善治强调的是公民对社会管理活动的参与,这本身就提高了社会资本,此其一;其二,善治必然提高政治权威,从而从另一个角度增加社会资本。
六、反思现行刑事政策
基于社会资本解释范式,可以对我国现行刑事政策进行多方位的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现行刑罚体系反思:不利于建立社会纽带关系,造成个体社会资本流失
监禁刑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从社会资本角度考察,监禁刑不利于建立社会纽带关系,容易造成个体社会资本流失,间接促成犯罪的发生。研究表明,监狱(监禁刑)实际上很难实现改造功能,相反,“监狱在减少、控制、预防犯罪方面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在美国各地,各种各样的监狱里的不可思议的累犯率,使得美国监狱的阻止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功能丧失殆尽,罪犯关押的时间越长,他成为累犯的可能性就越大。”[74]“有情况表明,判处6个月以上刑期的罪犯,其成为累犯的可能性将显著增加。并可能加大其再犯之罪的严重性。”[75]“已坐过监狱的人中,约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了监狱。”[76]以我国为例,在1982年-1986年间,成年刑满释放人员的年平均重新违法犯罪率为6.59%,少年刑满释放人员的年平均重新违法犯罪率为20.54%,少年收容教养人员的年平均重新违法犯罪率为36.25%。[77]
学界往往把监禁刑产生不尽人意的预防犯罪效果的原因归结为监狱本身存在诸多弊端:一则认为交叉感染现象严重存在。二则认为长期封闭性的监禁模式会使罪犯降低甚至丧失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应该说,学界的解释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全面,特别是对那些已经改造好或虽然没有改造好但基于对监狱存有恐惧而不愿重新实施犯罪的人,对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则缺乏解释力。对此,从社会资本角度可以给予比较合理的解释:监禁刑不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建立良好的社会纽带关系,从而降低了个体社会资本,间接促使犯罪的发生。对此,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J.桑普森和约翰H.劳布在进行了大量的定量研究和定性分析后得出结论:“刑罚在无意间起到了引发犯罪的作用。其原因在于,刑罚(主要指关押和监禁)将对今后的职业和工作稳定性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低收入、失业和不完全就业进而会增加家庭破裂的风险。因此,监禁导致家庭中的男性失业,进而可能导致家庭破裂,进而再间接使其将来违法犯罪的机率增高。无论青少年时期还是成年时期,监禁的时间长短都对工作稳定性有负作用,进而导致将来的违法犯罪。因此,为了避免刑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禁后,就必须让个体有机会重新和各种社会团体如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建立联系。”[78]正如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所强调的:“犯罪政策应该从属于一个更大的体系,它涵盖产生犯罪现象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如果人们有工作,有富有亲情的家庭关系,又能通过接受教育,参加社区活动或拥有财产而取得社会地位,他们便不会走上犯罪道路。”[79]因此,必须深入地反思和改革现行刑罚体系,尽量避免因适用刑罚(特别是监禁刑)而造成的个体社会资本下降。
(二)严厉刑事政策反思:不利于树立国家权威,造成国家社会资本下降
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严厉刑事政策,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方面。就刑事立法而言,有学者通过四个方面的论证,确认我国刑法应被定性为重刑法典。[80]就刑事司法而论,我国长期以来奉行“严打”刑事司法政策,是一种典型的严厉刑事政策。
从社会资本角度考虑,法律信仰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前提,而法律权威则是政治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权威的缺失意味着社会资本的下降。严厉刑事政策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养成,从而不利于法律权威,特别是刑法权威的培育,进而不利于政治权威的树立,造成国家社会资本下降,这不仅难以实现刑罚的犯罪预防目的,还可能间接促使犯罪的发生。对罪犯而言,“刑罚的本质,不是要让罪犯受辱,更不是对罪犯实施肉体上的折磨,而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81]只有罪犯内心有了忏悔,刑罚才会被尊重。严厉的刑罚必然使罪犯产生抵触情绪,不可能接受改造。对社会公众而言,严峻的刑罚所带来的不仅是公众对刑法尊重感的削弱,甚至产生对罪犯的同情。我国有学者就明确指出:“当公众感到刑罚过重时,就不会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揭露和捕获罪犯,甚至会转而包庇罪犯。”[82]日本著名刑法学者藤木英雄曾指出:“刑罚就像既能治病,又有相当剧烈副作用的药物一样,使用方法错误,岂止不能治病,反而能使病人丧命。把法律看成工具,从而可能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敬仰和信赖。”。
可见,刑法要被信仰,其本身要具备一定的内在品格。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其必须是善良之法(罪刑必须均衡)。只有善良之法,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也才能使刑事法律具有权威,法律信仰方能形成。“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84]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社会公众对刑法的尊重和信仰,即使建立再完备的刑事法律制度也无法形成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权威,政治没有权威,国家社会资本必然下降,违法犯罪必然发生。
(三)刑事政策主体反思:公民参与不够,国家社会资本投入不足
从犯罪控制主体角度,可以将刑事政策模式分为国家本位型、国家与社会双本位型、社会本位型三类。[85]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是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国家不受任何外部标准的干预,也没有任何的限制,……强行要求对统治规范的绝对服从”,“国家反应可以随心所欲地指向犯罪人,也指向越轨者”[86]。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则“排斥了一切国家反应,而以社会为本位,呈现出自主、自律、权力和权威共享的特征,其目的是要在没有任何国家干预的情况下,成功地保持在互相密切团结的人的共同体内部的凝聚力,以使共同体发展。这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理想模式类型。”[87]而国家与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则同时考虑了国家和社会两方面主体在对犯罪反应中的地位。
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模式中,对违法犯罪的反应仍然是以国家本位、以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刑罚权的运作为核心的,强调国家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这种国家本位型的刑事政策模式忽略了公民在控制犯罪中的参与作用,造成国家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从社会资本角度看,刑事政策的模式选择应当实现由国家本位型向国家与社会双本位型转向。[88]具体来说,应该从两方面着手:(1)要强化公民在犯罪事前预防、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参与力度。公民可以从多个方面参与犯罪事前预防,如成立治保委员会、邻里守望[89]等等。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公民也可以参与到刑事司法、刑事执行及更生保护等过程中。如在刑事司法阶段对犯罪分子进行控告、检举;在刑事执行阶段参与社区矫正和狱内帮教;在更生保护阶段对出狱人员给以关怀和帮助;等等。(2)进行相关制度变革,为公民参与控制犯罪提供条件。一是要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了解、清楚犯罪基本情况是公民参与控制犯罪的前提条件,只有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公民才能有效参与犯罪控制。二是适度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公民参与犯罪控制的积极性。如奖励举报、奖励见义勇为、治安承包[1]、发展保安公司业务等。
(四)刑事政策侧重点反思:重打击疏预防,社会资本重视不够
虽然我们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强调“打防”相结合的犯罪控制对策。但在实践中,依然是以“打”为主,预防不足。这不仅花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法律成本大),而且预防犯罪的效果不明显。预防不足主要在于社会资本投入不够,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没能很好地意识到社会资本在预防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事前预防和事后预防是预防犯罪的两大措施。以“打”为主的刑罚手段是一种事后预防手段。事后预防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根据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非正式社会控制弱化是促使成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控制成年时期犯罪的发生,就必须考虑引发犯罪发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弱化方面因素,也即尽可能地强化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增加社会资本,从而强化非正式社会控制,最终预防犯罪的发生。而这一点,刑罚恰恰是不具备的,其不仅不能增加社会资本,反而会弱化社会纽带联系,减少社会资本。另一方面,国家的相关社会政策正削弱着社会资本的形成,不利于预防犯罪。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过于追求GDP增长,强调基础设施、城市形象工程等方面建设,忽略道德建设,导致社会信任严重不足,国家社会资本下降。同时,大量的单位解体、城市拆迁、人口流动,造成个体的社会网络关系弱化、断裂,个体社会资本急剧下降。这已经成为一类重要的间接促使犯罪发生的社会因素。又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过于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口号,把基于社会分化引发的社会冲突都上升到政治稳定的高度。此种做法不仅不能弥补因社会阶层分化而造成的社会资本流失,反而会进一步加剧社会资本下降对犯罪生成的促进作用,如基于失业、下岗、劳工权益纠纷而引发的犯罪悲剧便是。
【作者简介】
汪明亮,男,安徽黟县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曾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7年)。
【注释】
[1]燕继荣:《投资社会资本——政治发展的一种新维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2][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3页。
[3]Travis Hirschi. Causes of Delinquency.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9. p3.
[4]Robert J. Sampson, John H. Laub. Crime in the making: pathways and turning points through lif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5]前引[2],第32-33页。
[6]前引[4],p256.
[7][法]皮埃尔·布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页。
[8][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页。
[9]Alejandro Portes. The Economic sociology of immigration: a conceptual overview. in Portes(ed.), The Economic Sociology of Immigration:Es-says on Networks,Ethnicity and Entrepreneurship.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95. p12.
[10]Ronald Burt. Structural Hole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9.
[11][美]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12][美]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张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13]前引[2],第18页。
[14]前引[12],第23页。
[15]前引[12],第59页。
[16]如,必须通过积累而成的;有规模效应;需要不断地更新;具有生产性。参见杨雪东:《社会资本:对一种新解释范式的探索》,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3期,第58页。
[17]参见前引[1].第103页。
[18]与个体社会资本相对的是团体社会资本,国家社会资本是团体社会资本的最高形态。出于刑事政策研究的需要,本文仅分析国家社会资本。西方学者的研究也是从这两个主体角度展开的,正如林南所归纳的:一是关注个人对社会资本的适用。在此视角方面,社会资本类似于人力资本,因为个人进行这些投资是为了其自身的回报(一些利益或利润)。个人回报的聚集也有益于集体。在这个视角中,分析的焦点是:(1)个人如何在社会关系中投资;(2)为了产生回报,个人如何获得嵌入在关系中的资源。林南、博特、波茨等便是持此分析视角。第二个视角关注群体层次的社会资本,他们的讨论集中在:(1)某些群体如何发展并或多或少地维持作为集体财产的社会资本;(2)集体财产如何提高群体成员的生活机会。布尔迪厄、科尔曼、普特南、福山等都是持此视角。参见前引[12],第20-23页。
[19]传统血缘依附型社会资本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反映的是人类早期的与农业经济相伴的社会资本形态,主要存在于传统社会中;现代公民型社会资本建立在业缘关系基础之上,反映的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与商品经济相伴的社会资本形式。
[20]信任是社会资本的重要形式,普遍信任型社会资本以信仰或共同价值观念为基础,是建立在社会制度和规则之上的信任;而特殊信任型社会资本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是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信任。
[21]这里的社会位置(初始位置)包括先赋位置和自致位置。先赋位置是自我继承的位置,通常来自于父母;自致位置指自我获得与占据的社会位置和社会角色。参见前引[12],第63页。
[22][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
[23]参见陆学艺:《当前社会阶层分析与探讨》,载《民主》2005年第10期,第9-10页。
[24][美]戈兰·海登:《公民社会、社会资本与发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第6页。
[25]参见[美]罗伯特·D·普特南:《独自打保龄球:美国下降的社会资本》,虞大鹏等译,载《规划师》2002年第8期,第85页。
[26]参见前引[11],第200-205页。
[27]参见前引[12],第32页
[28]参见田凯:《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理论及其局限》,载《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93页。
[29]参见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8页。
[30]王俊拴:《当代中国政治体系权威性建构的基本特色》,载《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14页。
[31]参见张甘妹:《刑事政策》,三民书局(台湾)1980年版,第5-8页。
[32]限于篇幅,至于社会资本消极作用,特别是特殊信任型社会资本对刑事政策的影响,笔者将另行撰文分析。
[33]William Dudley. Crime and criminals: opposing viewpoints. Greenhaven Press, Inc. 1989. p137.
[34]转引自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119页。
[35]家庭纽带弱化情形如:(1)来自父母的无规律的、严苛的、威胁性和惩罚性的管教;(2)父母管教程度很低;(3)父母对孩子的拒斥;(2)孩子对父母情感依恋程度很低。参见前引[4],p65
[36]Braithwaite, John. Crime, Shame, and Reintegr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90-91
[37]Crutchfield, Robert D. Labor Stratification and Violent Crime. Social Forces 68:495. 1989.
[38]Frank P. Williams III, Marilyn D. McShane. Criminology Theory: Selected Classic Readings. Anderson Publishing Co,1993. p34.
[39]刘德福、汪澄清:《中国大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40]参见汪明亮:《犯罪生成模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
[41]即便是现代经济发达时期,一些具有单位制特性的群体,依然对单位成员有着强大的约束力,抑制着单位成员去实施犯罪活动。例如,有“天下第一村”之称的华西村,村里统一分配别墅、每户配备轿车,钱直接从股金账户中扣除。不过,村民如果离开华西村,别墅、轿车、股金都要被没收(张立:《华西村换帅背后》,载《南方周末》2003年8月7日)。华西村对村民有着强大的约束力。在此背景下,华西村创造了40多年无刑事案件的记录。金维华、范建跃:《富甲天下平安为本》,载《人民公安报》2006年6月2日。
[42]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709页。
[43]张甘妹:《犯罪学原理》,汉林出版社(台湾)1986年版,第212页。
[44]何雪松:《社会问题导论:以转型为视角》,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45]参见前引[34],第88-89页。
[46]根据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的“2006全球财富报告”,中国大陆150万个家庭占有全国财富的70%,而在发达国家,一般情况下是5%的家庭占有50%- 60%的财富。本刊首席时政观察员:《六中全会<决定>10大关键词》,载《领导决策信息》2006年第41期,第6页。
[47]参见楼继伟:《关于效率、公平、公正相互关系的若干思考》,载《学习时报》2006年第6期。
[48]郑永红:《基尼系数与流动人口犯罪》,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第49页。
[49]参见麻泽芝、丁泽芸:《相对丧失论——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可能解释》,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第134页。
[50]参见前引[42],第653页。
[51]参见前引[42],第663页。
[52]江作军、刘坤:《论当代中国社会资本的转型》,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5期,第224页。
[5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4页。
[54]参见张凯:《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当代中国信任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5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0页。
[56]1990年,由美国学者英格雷哈特主持的“世界价值研究计划”调查显示,在中国,相信大多数人值得信任的人,占到被调查者的6096年,在英格雷哈特的再次调查中,这个数字已经跌到50%。而到1998年,王绍光的调查显示,只有约30%的中国人相信社会上大多数人值得信任。参见王绍光、刘欣:《信任的基础:一种理性的解释》,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23-39页。
[57]以意大利西西里为例,在发生盗窃时,如向警方报告,75%的情况是无所作为,15%能找到罪犯,只有10%能追回赃物;如找黑手党调解,只有5%未获成功,当然被盗人要拿出被盗财物的1/4-1/3供调解人和盗贼分享。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140页。
[58]参见前引。孙立平书,第142-143页。
[59][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358页。
[60]参见前引[40],第97-98页。
[61]参见郭国祥、郭曙岩:《全球化视野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权威的转型与发展》,载《理论探讨》2007年第3期,第118-119页。
[62]参见前引[40],第99-104页。
[63]参见晏辉:《守望家园—家庭伦理的当代境遇》,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110页
[64]参见李飞、杨坤:《中学生学校归属感现状及培养》,载《教学与管理》2006年第5期,第25 -26页。
[65]参见韩承鹏、潘明:《和谐社会与利益整合》,载《兰州学刊》2005年第5期,第14-15页。
[66]俞吾金:《新时期意识形态的特性》,载《人民日报》2005年6月1日。
[67]参见郭燕:《构建公民社会与培育社会资本》,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第43-44页。
[68]参见前引[1],第170页。
[69]参见时和兴:《关系、限度、制度: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
[70][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6页。
[71][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6-37页。
[72]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73]参见前引[72],第9-11页。
[74]D. Stanley Eitzen, Doug A. Timmer. Criminology. John Wiley&Sons, Inc. 1985.p571.
[75]前引[74],p571.
[76][日]菊田幸一:《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316页
[77]参见李学斌主编:《重新犯罪控制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7页
[78]前引[4],p255.
[79]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80]这四个方面标准是:第一,死刑的数量及适用范围;第二,自由刑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比例的大小;第三,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及其适用状况;第四,刑罚的价值观念。参见游伟:《我国刑事法领域中的“重刑”问题:现状、成因及其利弊分析》,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3期,第54页。
[81]潘军:《死刑报告》封面,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
[82]曲三强、苗生明:《社会预防为主,刑罚预防为辅》,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3期,第25页。
[83][日]藤木英雄:《刑法上的学派对立:旧派和新派、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载《法学译丛》1980年第1期。
[84]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页。
[85]参见严励:《刑事政策的模式建构》,载《刑事法评论》(第13卷),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6][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87]前引[85],第215页。
[88]参见刘晓梅:《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选择》,载《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23页。
[89]所谓邻里守望,是指市民应彼此了解,守望相助,不分份内份外,监视嫌疑,报告警察。邻里守望制度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美国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曾编写了《邻里预防犯罪手册》,详细阐明了怎样组建邻里守望制的细节。参见[英]约翰·格拉海姆、特雷弗·白男德:《欧美预防犯罪方略》,王大伟译,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104页。
[90]治安承包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体现公民参与控制犯罪的治理模式。所谓的治安承包,就是将其整体治安或某项治安或某个要害部位、重点项目的巡逻看护、安全管理以每年一定价格的方式承包给一个人或几个人,并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严格奖惩兑现,从而达到维护治安和安全的目的的一种方式。参见杜海林、傅崇才:《治安防范新机制浮出水面——泰安市基层治安防范承包责任制的调查》,载《法制日报》200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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