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乃是本次国际会议研讨的重要问题之一。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探讨: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建构和实现路径。有论者在刑事政策法治化的路径下,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建构,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环节提出了建议。即在立法上应当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作用,在刑事法网的编织和刑罚结构的调整两方面进行展开;在司法上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能动性,促进司法行为的合政策化;在刑事执行上以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为中心,同时实行区别对待的执行政策。
有学者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路径:首先应合法有节地运用死刑,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其次,应扩大死缓的实际应用,贯彻和实现“严中有宽”的政策要求;第三,合理改革无期徒刑,对于某些屡次犯罪且罪刑严重,影响极坏但又不足以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规定判处无期徒刑并终身不得减刑、假释;第四,对于轻微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应尽量适用罚金刑、缓刑等宽缓的刑罚处罚;第五,尽量简化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第六,积极尝试和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案件;第七,在刑罚执行方式上,积极推广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有论者提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主要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方面予以体现。在刑事立法方面应考虑:(1)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2)合理调整自由刑,“重者更重,轻者更轻”;(3)扩大罚金刑的适用,限制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在刑事司法方面应着重考虑实体裁量和程序保障两个问题。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有学者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呈现出法网严密、宽严相济的特点。它综合了多学科的方法,为国际反腐败提供了有力武器。我国批准了该《公约》,不仅需要在微观上寻找与《公约》的差距,研究学习《公约》中的具体措施,还需要在宏观的刑事政策上借鉴《公约》的脉络,全面、深入地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措施和体系。
3.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论者认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遵循的原则是:(1)全面把握;(2)区别对待;(3)严格依法;(4)注重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改革完善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1)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提高犯罪成本,降低漏网率;(2)改变审查批捕模式,正确适用逮捕措施;(3)改变审查起诉观念,依法适用不起诉;(4)探索建立刑事和解机制;(5)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6)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
有论者认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路径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宽”的实现路径包括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就“严”的方面而言,检察机关应坚持严打方针,在检察实践中,一是要充分体现刑事追究的不可避免性,二是要准确践行从重从快的原则。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对策研究
1.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有学者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应当以“行为标准说”而应当以“罪名标准说”来确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采用“罪名标准说”,既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又能打击社会危害性严重、主观恶性程度大的未成年犯罪分子,还可以避免因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八种犯罪行为”所带来的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而“犯罪行为说”势必极大地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刑事责任范围。
也有论者认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初衷是尽量限制相对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其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但因立法技术等原因,对此八种罪名之外的犯罪行为如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则有失立法与司法之公允。因此,只要是其实施的行为中含有故意杀人等八种行为的,仍应构成犯罪,但对其罪名的认定则以故意杀人等八种罪名为限,不能突破。
2.未成年人刑罚制度。有学者在论述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对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影响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四个方面的立法建议:完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具体规定;增设必要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还有学者认为虽然刑法并未明文规定未成年犯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罚金刑与不能构成累犯,但从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来理解,对未成年犯既不应适用无期徒刑、罚金刑,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累犯。
3.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学者认为,社会联系是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是人们正常人格中的一部分。借鉴在美国得到广泛应用且效果显著的犯罪学理论中的社会控制理论范式,借助家庭和学校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控制,能够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政策
1.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与分类。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刑法典中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这些商业贿赂犯罪主要包括公务商业贿赂犯罪和非公务商业贿赂犯罪。前者比后者的危害更为严重。
2.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有学者提出了两个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首先是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在各种法律措施中,行政法及其强制措施应当起到主导作用;其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商业贿赂应当“分而治之,区别对待”:第一,包括放宽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更加严重的刑事惩罚在内的更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应当适用于公务商业贿赂犯罪;第二,更加严厉的刑事政策一般不适用于非公务商业贿赂犯罪;第三,严格的刑事政策在一些特定行业中是必要的。
3.商业行贿犯罪的刑法对策。有学者认为当前的务实做法是谋求各种综合治理措施,将商业行贿犯罪控制在社会心理接受范围之内。就刑法措施而言,需作如下完善:其一,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限制,惩罚为正当利益而行贿者不存在刑法强人所难的问题。其二,修改贿赂内容为“利益”并扩大行贿方式为“许诺、提议或实际给予”,可以通过行贿行为定罪和行贿后果量刑的方式来解决提供非财产性利益行贿的认定难题。其三,调整罚金刑的设置并增设资格限制刑。其四,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对有交易影响力人员行贿罪。
■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及对策
1.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基于种族、宗教、文化信仰等政治目的,通过绑架、暗杀、爆炸等暴力恐怖手段或者威胁、要挟等恐吓手段,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济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稳定,而为刑法所制裁的行为。
2.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和原因。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征:恐怖主义犯罪必须是基于种族、宗教、文化信仰等政治目的;恐怖主义犯罪必须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济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恐怖主义犯罪之手段没有限制,但必须能够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思想因素、文化因素以及国际因素等。
3.反恐对象。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反恐对象应该界定为恐怖活动犯罪,而不应限于恐怖主义这一范围。并由此认为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一定的组织、个人或国家采取恐怖性手段故意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个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反恐对策。有学者认为防治恐怖主义犯罪包括法律外手段与法律手段。前者包括政治措施、经济措施、文化措施、外交措施、国际措施等。后者包括制定专门的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刑事立法等。还有学者认为遏制恐怖活动犯罪的对策中,健全与完善相关立法非常重要。我国的反恐立法是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共同构建的,在刑法中存在专门的反恐怖内容。但是我国的反恐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应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构建以反恐怖法为中心的反恐怖法律体系。
■关于刑事执行政策
1.非监禁刑。有学者认为从中国刑事法的语境来看,非监禁刑是指在监狱外对罪犯适用的较为轻缓的刑罚方法、措施和刑罚制度的总称。非监禁刑的兴起与发展,主要源于刑罚目的观的变迁、刑罚谦抑性思想、标定理论以及行刑社会化理论的产生。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顺应世界刑罚的非监禁化趋势的需要,有必要扩大我国的非监禁刑的适用。
2.非刑罚处分。有论者认为非刑罚处分的合理性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非刑罚处分的理论基础是研究非刑罚化问题的前提,论者从非刑罚处分的刑法理论根据、刑法规范根据和刑法价值根据探讨了非刑罚处分制度的合理性。
3.行刑社会化。有学者认为传统的刑事政策以国家主义为本位?注重对犯罪的惩罚和秩序的维护?倾向于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甚至以牺牲人权和践踏法律为代价。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选择应当转变刑罚观念,体现人权保护,彰显刑法的谦抑性。行刑社会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们重新审视刑罚与行刑效率之后的全新刑罚思想,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 新疆财经学院法学院·季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