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修正案》解读:传销——出“非法经营”入“诈骗”
传销行为《刑法》上根本没有规定为犯罪,但是法院却都根据最高法院一个说不通的司法解释把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去的所有传销案件都按“非法经营罪”判罪处罚了。 近几年张学辉律师多次担任数起传销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始终坚持认为将传销行为,特别是一般加入传销的行为入罪是没有刑法依据的。我国《刑法》并没有传销犯罪的规定,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传销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国务院《通知》及《禁止传销条例》都是将传销作为非法经营取缔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将参与传销者归为犯罪的本意,特别是一般的传销参与者仅属一般违法,根本不构成犯罪。然而,法院可不买帐,照旧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检察院诉到法院来的所有传销案件全部按“非法经营罪”判刑。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第七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诈骗罪)后面增加一条,正式将传销“入罪”了,但不是“非法经营罪”,而是诈骗罪;从这个新增加的法条看,传销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传销在这里只是诈骗的方法手段而已,且只对“组织、领导者”定罪处刑,对一般传销参与者并不认为构成犯罪。这样的规定真正体现了刑法的精神。
附《刑法第七修正案》相关条文: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