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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中的他物权的体系
发布日期:2004-02-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重新构造我国的他物权制度,必须首先明确其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是:大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继承民族立法的优秀传统,广泛吸收司法实务经验,认真审度我国国情。在这样的指导思想指导下,我对重新构造他物权的基本设想是:

  第一,应调整他物权的体系结构。对此,应从宏观上着眼,改变他物权体系被割裂为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部分的状况,把他物权建设成为物权法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完整的制度。最基本的工作,是把担保物权从债权法中回复到物权法中,在物权法中,构建完整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系列。同时,对用益物权应当改变“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称谓,直接以用益物权称谓;把但保物权从“债的但保”中分离出来,直接称之为担保物权。

  第二,完备用益物权系统。鉴于我国目前用益物权立法的杂乱、不完备的现状,重新构造的工作重点是理顺用益物权的体系,完备具体的用益物权类型。一是补充地上权、地役权,改变目前这些法律关系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其纳入用益物权的体系。二是创设用益权,将国营企业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改造成为用益权的具体内容,改变这些用益为其基本特征的民事权利过于杂乱的状况,以统一的用益权包容之,成为典范的、统一的用益权。三是改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永佃权,使之既可容纳当前农村土地耕种的现实法律关系,又可为将来的大规模的农村土地集约化、现代化经营提供法律依据,成为具有我国特色的公有制基础上的新型永佃权。四是扩充典权范围。首先应将典权纳入用益物权体系,改变目前只靠司法解释调整的状况。其次是扩大典权适用范围,让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五是将相邻权从他物权体系中排除,将其归属于自物权体系。

  第三,调整担保物权体系。《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是基本适当的,只是应当将担保权归属于物权法律系。

  第四,完善他物权的具体内容。对他物权立法体系作如上调整以后,应当全面完善各项他物权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目前民事立法过于强调简捷、扼要,结果使法律条文过于简略,不具有操作性,要由大量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往往造成司法解释机关越权解释,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解释乃至立法的现象。纠正这种状况的办法,就是立法具体化,详细规定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完善他物权的具体内容,应当遵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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