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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制度是必要条件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问题做了精辟阐释:“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这段论述高屋建瓴,深刻有力,为我们指明了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和方向。
  市场经济要求一定的道德基础,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亚当·斯密也提出了“道德情操论”,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只有当市场竞争行为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道德基础时,我们才能避免囚徒困境,才能真正拥有自由选择权,才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信用体系作为一种制度设置,包含了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其中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即是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观念。诚信既是个体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诚信对于人际协作与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经由道德内化机制使市场主体自觉放弃机会主义行为,实现与交易伙伴双赢。
  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信用体系的基础。从经济学理论分析,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换,如果产权界定不清晰,交易者一方面难以通过透明规范的方式增进自己的利益,致使交易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交易者也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是会出现损人利己的倾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遏制失信行为,关键在于确立排他性产权,使交易者的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
  我国转型期失信行为的产权根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公有产权的侵害,典型表现是“富了方丈穷了庙”;二是有些政府部门对企业产权的侵害,如强制拆迁、乱收费、乱摊派、上收“红帽子企业”资产,等等。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任务,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做出了明确部署。这也为我们从产权入手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体系建设也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经由法制途径遏制失信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失信行为受到惩罚的概率;二是失信行为所受惩罚的力度。现实中制假、欺诈等失信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也不外乎这两个方面:一是被抓获的可能性很小,于是铤而走险;二是即使被抓获,所付代价与失信所得相比也微乎其微,于是屡教不改。
  当前一方面亟待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打消市场主体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则应改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效震慑”,杜绝“失信获利”的可能性。信用体系法制建设还需以信用服务体系为前提,只有掌握个人和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信用记录,法制系统才能有效运转。我国信用服务已经起步,但行业标准尚未建立,政府干预色彩过浓,各家机构协调不够,技术设施较为落后,总体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发展方向尚有很大距离。信用服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信用服务市场的开放也只是时间问题,有关部门应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战略高度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积极推动我国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唯此才能将信用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建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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