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个人文化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必然文化形态,它是社会普通个体人格独立和理性觉醒的产物。个人文化是民法的信仰,民法从人格神圣、个体自治、自己责任和理性结社等方面表现了个人文化理念。个人文化在中国历经坎坷,但在市场化和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历史进程中,个人文化仍然是中国民法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 个人文化 人格神圣 私有财产 私法自治 自己责任 自由结社 《民法通则》
一、个人文化:我从历史走来
个人文化是指以个人的独立、平等、自治为基本内核的文化模式。个人文化推崇人的理性,倡导人权至上,强调个人对自身事务的决定权和对公共事务的自主参与,它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基石。就其内涵而言,个人文化首先是一种人的而非神的文化,即它是一种人本主义文化模式,它否定神权,破除宗教崇拜,使人们的幸福决定于自身的智慧和奋斗而非神秘莫测的上帝;其次,个人文化是社会普通个人的文化而非特定个人即“领袖”或“精英”的文化,它主张人人平等,反对特定个人对他人的凌驾,反对任何名义下的专制和极权;最后,个人文化也非极端化的集体主义文化。个人文化深谙人的独立平等之可贵,认为社会整体的福利惟有通过保护每个人充分发挥潜能的空间才能最终实现,因此个人文化是由个人自治出发倡导社会公正与和谐,而反对绝对的集体优位和在此名义下对个人的漠视与践踏。
个人文化的灵光最早闪现于古希腊时代。古希腊斯多噶学派、犬儒主义学派等的哲学论著,以及以城邦政治为代表的早期民主形态中已经包含了对个人尊严神圣性的肯定。古罗马相对完备的市民权利体系更使得法律对个人价值的肯认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作为“人类的童年时期”,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理性光辉不过昙花一现,很快淡出历史。这一淡出是由古希腊罗马文明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造成的,因为虽然古希腊罗马商品经济形态起步较早,但其自始至终却处于周遭广大落后蒙昧地区的包围之中。当人类整体尚未启蒙时,其对自身与世界的认识和支配都无从谈起,对以上帝为代表的宇宙神秘力量的顶礼膜拜便是很自然的事了,于是欧洲迎来了黑暗的中世纪。中世纪里,对个人起决定作用的是其在宗教秩序中的地位和在世俗组织如民族或家族中的地位,那时“人类意识处于睡眠或半醒状态。……人类只是作为一个种族、民族、党派、家族或社团的一员——只是通过某些一般的范畴而意识到自己。” 所谓的个人、权利、自由等概念还处在地平线之外,遥不可及。十三、十四世纪后,地中海沿岸近代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使意大利开始出现“具有个性的人物”,同时使“施加于人类人格上的咒符被解除了”。随后的两个世纪里,文艺复兴和宗教各改革运动相继跃上历史潮头。前者以人本主义挑战神权,倡导“一个从黑暗时代强加于他的一切镣铐下获得解放的全面发展的人” ,后者则使宗教从浸淫着专制和残暴的组织形式变为纯精神性的个人信仰,将上帝的力量置于每个人心中,肯定了个人的良心和判断力,促生了人的灵魂的自决权与神圣性。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中,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个性解放等成了哲学的核心价值观,这直接导致了从英国光荣革命到法国《人权宣言》等一系列波澜壮阔的历史运动。它们高擎人权、自由、平等的大旗,于十九世纪基本完成了使个人从外在束缚(神权和君主专制)得以解放的宏观历史进程。
个人文化从最初充满革命色彩的感性概念上升为一种成熟理性的文化形态和民主精神是在美国。十九世纪上半叶的美国,经济的现代化和疆域的扩张高歌猛进,对文化自立与民族精神的渴求也日趋强烈,而工业化浪潮的势不可挡又使个人面临被异化和吞噬的危险。在这一情况下,创造一种既能远离传统残余又能自立于工业化力量的人文精神和理性的生机勃勃的个体人格,便成为了历史的必然要求。爱默生是美国个人文化的集大成者。他继承了历史上关于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和个人平等等的思想,同时又超越了它们。他强调人的神圣性、个性和潜能的无限性,倡导人的自立、自足和自治,与此同时他还倡导个人在自我实现的同时与世界和谐相处,在得到尊重的同时承担责任。爱默生在一个重物质的世俗工业社会里,独到地吸收了东方儒家文化中关于道德和个人修养的精华,使个人文化理念超出了狭隘的实用功利性而具有了浓厚的以心智熔炼与道德培育为特征的人文气息。爱默生的个人文化理念成了美国社会民主精神的缩影,促成并巩固了美国近代以来以经济自由、政治民主和文化多元为特征的社会模式,而这一模式从总体上看是相当成功的。
二、个人文化:民法的信仰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普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它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民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文明的演进史。作为社会文化中积极的向上的部分,文明的发展程度是与人的理性能力和自主意识相适应的,其本质在于尊重人、保护人,其价值取向于人的解放和潜能的无限发挥。虽然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早期民法代表了人类在个人文化上的初步尝试,但十七、十八世纪以前的人类大部分时间里仍挣扎于蒙昧和黑暗中,漫漫长夜里,人的心智与潜能在沉睡。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于近代以来的商品社会。经济的市场化与意识领域的启蒙,催生了人格神圣、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等一系列概念,西欧、北美乃至一些非欧美国家迅速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形态的飞跃,这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
从宗教淫威和家族羁绊中解放出来的人们理性而务实,有关自身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不再仅停留于空泛而感性化的辩论,而是被有条不紊地纳入了人们为自由和幸福所从事的制度构建中。个人权利、个性自由与个体自治变成了一种大众化的有血有肉有声有色的生活方式,于是一种全新的文化形态即个人文化——或称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即市民世俗社会——诞生了,这期间,民法的作用功不可没。民法与其他法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它倡导人权、人性和人道理念,它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无数个社会普通个人为关注和保护的对象,为最广泛的普通个人提供了“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的生存法则。因此可以这样说,民法是个人文化在法律层面上的集大成者,而个人文化理念则是民法永恒的信仰。综观各国,民法对个人文化理念的彰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确立人格权神圣原则。
人是宇宙间万物之灵长,每个人身上都包含着人类所应有的价值和尊严。诚如爱默生所言:“世界上最光辉最宏伟的事业就是使个人站立了起来”。既为私法又为人法的民法开篇明义,首先肯定的便是每个人的人格权的神圣性。在民法理念中,人首先是独立的,即每个人作为自然和社会意义上的主体都不依赖于他人而存在,任何人不应隶属于或凌驾于其他人;其次,人都是平等的,即每个人的人格都具有同质同位的特征,人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这一平等不因种族、性别或财产、职业等的区别而有所不同。人格的独立是平等的前提,而人格的平等又是独立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独立的价值目标。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人格权的神圣性。
(二)民法保障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制是近现代商品社会的基础,也是民法的辉煌成果之一。中国有古语:“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拥有必要的物质财富是人拥有尊严和幸福的重要基础。更重要的是,在以商品交换为经济生活基本表现形式的近现代社会,能否科学明晰地界定财产的归属,对交易的发生与顺利进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进而每个人福利的改善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民法所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体系,使私人所有制从理念走向生活,使个人的人格神圣性不仅有超验意义上的内在心智与道义支撑,更有了以对财产的占有与支配为特征的外在保障。
(三)民法鼓励契约自由,进而确立私法自治的理念。
契约是商品经济社会最普遍的社会现象,契约的主体是平等的个人。拥有财产的平等个人的自主参与和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进步和社会福利提高的源泉。因此可以说,契约自由是人格权独立和平等在经济领域的集中表现,这一自由的进一步拓展,便是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光芒四射,彪炳史册,它昭示了人类社会对自由的矢志不移的追求。在这一原则下,普通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自由订立契约或设立遗嘱,自愿结为团体等等。种种自由,包罗万象,蔚为壮观,普通个人对自身事务的支配程度达到亘古未有的水平。自治使普通个人的内在潜能得以充分释放,人类社会也因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四)民法倡导自己责任,塑造理性个人。
民法是人法,它以塑造完美意义上的现代个人为核心理念。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兼具功利与伦理色彩:它使普通个人成为自足自治自为的主体,“我们能做我们想做的,是因为我们想做我们能做的”,每个人都可以为权利和幸福而从事任何其能力范围内的事,只要这一从事不违于正义和良知;同时民法又以平静但不容辩驳的语气宣布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这种“从事”带来的任何后果。尤其是当个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时,他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不管是物质的还是道义的,这就是民法上的自己责任理念。它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个人的自治包含了权利和责任两个方面,当个人得到尊重而成为自己的主人时,当个人享有自由和利益时,他也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有尊严的可完善的道德使者。
(五)民法保护结社自由,塑造理想社团,给个人以意义与归属感。事物皆善恶同源。勿庸置疑,民法对个人人格的极端尊重,对私有财产和私人自治的绝对保护为普通个人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和发展空间。但另一方面人又是受欲望驱使的生物个体,在社会的利益调节机制尚有局限而同时秩序和安全对社会自身又须臾不可缺时,绝对的单向的个人自立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削弱社会对个人的控制,产生个人从社会异化分离出去的倾向,甚至会使个人“与其同伴完全隔离开来而处于一种流放的境况” .在这种情况下,鼓励个人自由结社、共创事业并寻求归属感,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民法除了规定典型的营利社团——公司外,还鼓励大量的非营利性法人或组织的存在,这些社团的目的大多取向于其成员的自由发展与社会和谐。民法赋予上述社团以独立人格,使之能够自由活动并承担责任。这样以来,便在政府和普通个人之间逐渐发育成了一个被称为“社会”的组织形态体系。这一体系是个人与政府的中介和缓冲,它淡化了个人和政府的对立,促进了政府的公正与效率,同时又为个人的更好发展创造了理性协作的氛围,使个人在自立的同时获得意义与归属感。
民法是一个熔理念与制度于一体的博大体系,而个人文化从根本上则是一种生活方式。民法的诸多方面乃至细枝末节都打上了个人文化的深深烙印,归结起来主要即是上述几个基本方面,正如百川归海,万变不离其宗。诚然,二十世纪以来的社会情势已有不小变化,这些变化自然而然也会影响到民法的生存状态。恰如古语所言“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民法的上述数项原则也有所调整。绝对的所有权有所收敛,契约自由乃至私法自治原则遭遇矫枉过正,而社团尤其是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日益为世人所关注。但所有的这些都不过流于技术层面,时至今日,并无人敢妄言否定私的财产所有权、私人事务的自治和个人自由结为社团的权利,没有人敢妄言否定个人的自尊自立自为对社会进步的意义。因此可以说,个人文化代表了社会发展到市场阶段的基本历史特征,其核心价值已经渗透于世俗生活的各个层次从而内化为一种超越种族、国界和性别、职业等的社会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结构并不因社会情势的些许变化而有所动摇,它仍然是当代市场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体系。
三、个人文化在中国:命运多舛,身世浮沉
十九世纪中叶以前的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封建帝国,它那稳定的政治结构和社会文化模式已经原地不动地运转了数千年。古代中国社会是典型的家国一体模式,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维系着这个社会的始终。中国人有着极强的家族观念。在家族里,占支配地位的是族权、父权和夫权,普通个人在人格和财产上的地位均取决于他们在家族中的身份标志,因此他们所能够拥有的,除了自己的肉体,便是对家族的义务。家族上升一个层面,即是国家。国家是放大了的家族,皇帝是当然的家长。维系这个庞大家族运转的是君主的绝对专权和官僚等级制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政治现实中,官僚臣下的生杀去留往往就在皇帝的一念之间,因此君臣之间的支配——服从关系就成了铁的法则。在有形的国家权威之外,支配中国人的还有被奉为官方价值的儒家思想。如果说儒学在孔孟初创时还是一种有着超验的心智特征和道德理念的独创思想的话,那么在其后的两千多年里它则被人为地变成了一种道德和政治教条:陈腐、僵化、缺乏生机但又冷酷残暴,以至于可以“吃人” 了。
儒学宣扬的君君亲亲、三纲五常等,使整个社会陷入了义务本位的历史沼泽中,人们习惯于服从而丧失了自我意识;儒学宣扬的一统观念,抑制了人们的思考与创新,而使之趋于保守;儒家的泛道德化说教使人们习惯于从外在因素出发决定个人行为,习惯于自我否定,他者优位,从而使人趋于内敛和奴性。以上种种,不一而足。总之,在家国权力淫威的高压下和儒教伦理的浸染中,封建中国成了停滞、单调和千人一面的代名词。中国人的意识里缺少个人权利、个性自由和个人平等的观念,所谓的个人文化,对当时的中国而言无异于天外来客,陌生而又遥远。
历史的车轮运转到十九世纪中叶,事情终于起了变化。西方各国凭借工业革命后的强大武力敲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在东西方文明的较量中,西方手擎脚踩的是利炮坚船,而背后站着的则是民主与科学。民主是社会民众平等与联合的产物,是个人权利对专制与独裁的胜利;科学则是民智渐开的结果,代表着人的理性能力的成熟。痛定思痛后,中国人终于认识到“兴民权”、“开民智”对中国强大的意义。从维新派的梁启超到共产党人的青年毛泽东,关于个人文化个人权利等的一系列思想观念受到赞颂并广为传播,封建伦理和宗法等级受到猛烈批判。但令人遗憾的是,囿于近代中国极端落后的商品经济和内忧外患的政治现实,有关个人权利的思想启蒙并没有真正落实于普通民众中从而形成一种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而是从一开始就在宏观的层面上和救亡图存、实现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的历史运动联系在了一起。个人文化的真正生根发芽仍然遥遥无期。
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宣告了民族独立和主权重建运动的胜利结束,但事情本身却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乐观。建国后的近三十年中,中国社会运动迭起,几度风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模式与绝对公有制,个体的独立经济利益和市场准入权遭到否定;思想文化领域的泛意识形态化使民族和个人的理性能力与创新精神遭到空前抑制,十年文革则加剧了其萎缩和退化;政治上民主与法制的不健全,滋长了领袖专断与个人崇拜,强化了普通个体的义务观念而弱化了其独立精神与权利意识。历史的车轮转了一圈后似乎又回到了老地方。抽象的阶级情感与人民利益成了最高道德原则,个人权利则被等同于自私自利,再次成为批判的对象。偌大的中国依旧徘徊在贫穷与愚昧历史沼泽中,狂躁而又茫然。一九七八年是历史的分水岭。饱经忧患的国人开始走向理性和务实:绝对的公有制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开始破除,国家与社会对普通个人的全面控制和管理开始放松放开,个人权利重新得到尊重,人们的自立观念与主体意识开始觉醒,中国开始逐步形成一种尊重人保护人的整体气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九八六的《民法通则》应运而生了。
四、个人文化是中国民法的信仰: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一九八六年的《民法通则》堪称中国当代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民法通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数年的耕耘探索中,经济关系的商品属性被日益认可,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与日俱增,个体、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迅速生长开来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个新的利益阶层。这一切昭示了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新的利益主体与经济关系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民法通则》开篇明义,将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规定在紧随总则的显著位置,凸现了民法尊崇权利的理念,因而被国外舆论评价为中国当代的“人权宣言”。斗转星移,自《民法通则》颁布至今,十数年弹指一挥,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有了更深刻的发展变化,制定民法典被再次提上日程。任何法典的创制都是理念与技术的结合。立法技术倒是其次,确定法典的合理的价值取向却是第一位要解决的问题。未来中国的民法典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优位还是强调社会利益的本位性,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结构、利益格局乃至人群生活方式的更生及其最终模式。那么未来中国民法典的价值选择或称其信仰应该是什么呢?
在分析评价个人文化或称个人主义理念时,我们从来都缺乏一种直面现实的勇气,而是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一种泛意识形态的思维怪圈中不能自拔,从而有意无意地将个人文化和自私自利、极端利己主义等划上等号,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悲剧。事实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自私自利与极端利己主义在市民社会形成以前的神权时代、君权时代存在的更为广泛和露骨,甚至在标榜人民利益至上的苏东社会主义模式中也屡见不鲜,而不独是个人文化模式的特有产物,它和人的自然本能以及用以约束规范人自然本能的道德机制与利益调节机制的进化程度直接相关,在人类社会高度文明化之前的历史阶段中,这一现象将或多或少地伴随始终。而个人文化模式从其产生伊始,其倡导者就将其核心价值定位于个人的自尊、自立和自治,崇尚对人权的保护,同时赋予独立个人以道德完善的使命,鼓励其在获得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尊重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倡导在个人独立与充分自治的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作为一种文化模式,个人文化是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市民化的必然产物,它代表了人类社会模式演进中不可逾越的一个历史阶段,它的存在不是我们所能选择的,而是我们必须接受并用心体验的。
个人文化是中国民法的信仰。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一、当今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一个世俗市民社会,民法是这一社会形态和生活模式的法律化。世俗市民社会的根本特征是个人人格的平等化和利益的合理化,因此个人文化是民法天然的信仰。二、民法的信仰首要地表现为对个人的尊重,表现为个人权利的本位性。强调个人权利的本位性,是中国国情的特殊要求。中国历史上对个人的漠视与贬抑渊远流长,根深蒂固,当代个人的觉醒令人振奋,但其过程却又充满艰辛和痛楚,因此只有对破胎不久尚十分柔弱的权利意识倍加呵护,方有可能真正构筑中国市民社会和以此为基础的中国的民主法治的基石。
三、民法的个人文化信仰并不否定社会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性与合理性。
市民无论何等独立平等,其必须依托于社会才能有所发展,市民与社会两个词语的组合,方能体现社会文明演进到现代的辉煌。没有充满良知、道义和责任感的社会人文气息和生活秩序,个人的自由便成了无源之水,个人利益就有可能成为欲望和堕落随心所欲的唱台,现实版的霍布斯所谓“人与人都象狼一样的”的自然状态将使社会在无休止的争夺与冲突中沉毁消亡。中国历来注重社会和谐,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但在民法的层面上讨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问题时,我们必须慎之又慎,以防义务本位的陈腐传统新瓶装旧酒,重新压抑个人权利意识的成长。个人文化倡导理性协作的社会氛围,主张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但这一协作与和谐有一前提,那就是必须首先承认个人的自治和个人利益的合理。
肖幼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