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调〔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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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 年 月 日前送到 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地址: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资料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中的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4.税务机关使用本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本通知书经内部审批后使用。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调取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可以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到税务机关,也可以在下达本通知书后由税务人员带回税务机关。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调”,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调”。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