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检通二〔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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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 等 人,前往你处对
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二”。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