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听通〔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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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听证,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次听证由 主持,如你(单位)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申请回避的,请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0号)第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时使用。
3.抬头: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4.本通知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
5.本通知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轨设为“听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听通”。
7.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