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该外观设 计的产品名称 |
(1) (外观设计) | |||
(4) 设 计 人 |
姓名 | |||
地址 |
(2) | |||
(5) 申 请 人 |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
邮政 地址 □□□□□□ 编码 | ||||
(6) 专利代理机构 |
名 称 地址 | |||
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 □□□□□□ 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 ||||
代理人姓名 登 记 号 | ||||
⑺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
⑻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2.图片或照片 份 每份 页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
⑼附加文件清单 □代理人委托书 □要求优先权声明 □优先权证明材料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 | |||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
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 ||
附:
(2) 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 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 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 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 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 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 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 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 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