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
(1) | |||
(4)产品所属类别 |
(2) | |||
(5) 设计人 |
姓名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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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 请 人 |
姓名或名称 电话 | |||
地址 | ||||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
代表姓名 | ||||
(7) 专利 代理 机构 |
名称 地址 | |||
代理人姓名 登记号 | ||||
(8) 原专利 申请 |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产品所属类别 | |||
申请号 申请日 | ||||
(9)□申请费 元,已通过 □邮局 □银行 □专利局收款处缴纳 | ||||
(10)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2.图或照片 幅 每幅 页 3.简要说明 份 每份 页 |
(11)附加文件清单 □代理人委托书 □要求优先权声明 □优先权证明材料 □ | |||
(12)上述以外的发明人 |
(13)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
(14)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附:
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或应审查员要求分案的,应使用本表提出。同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分案后的图表或照片(必要时可包括对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申请文件,并对原申请作相应修改。
二、申请文件一式2份(正副本各1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不得复印。
三、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四、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五、本表第(1)、(2)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六、本表第(4)栏“产品所属类别”是指第(3)栏中产品在外观设计分类中的大类号和小类号(用阿拉伯数字)。
七、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6)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6)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6)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八、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5)、(6)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12)、(13)栏中。本表第(14)栏应由第(6)或第(7)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九、本表第(7)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十、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十一、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