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监字第 号
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的________一案,本院发现该案________,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____申请___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 字第 号________不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案由。表述为:“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的____________一案”。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案件执行法院,即下级人民法院的名称,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写明下级法院应作不予执行裁定而不作出的情况。表述为:“本院发现该案。____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作出”。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不予执行的事由,下级法院名称。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内容。表述为:“申请执行人________申请___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 字第 号________不予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执行法院名称,不予执行的非诉讼的法律文书的文书编号、文书名称。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