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一案,____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____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的____________一案由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立案执行情况。表述为:“____________一案,____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立案执行的下级人民法院名称,立案执行日期。
2.然后写明指定执行的理由。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如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应增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____款的规定。
4.裁定内容。表述为:“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的________一案由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原立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名称,被指定执行案件的原执行案号以及指定执行该案的其他人民法院名称。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