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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直接纠正)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监字第 号

 

  本院于____________日对____人民法院执行的________一案作出( ) 字第 号纠正指令,要求____人民法院纠正其在执行上述案件中作出的( ) 字 号民事裁定,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日向本院请求复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____人民法院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并已送达了复议决定,而____人民法院仍拒不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      号民事裁定书。

二.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上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指令的情况。表述为:“本院于____________日对____人民法院执行的____________一案作出( ) 字第 号纠正指令,要求____人民法院纠正其在执行上述案件中作出的( ) 字 号民事裁定。”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发出纠正指令的日期,下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纠正指令的文书编号,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应予纠正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

2.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情况。表述为:“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日向本院请求复议。”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下级人民法院名称以及申请复议日期。

3.复议决定情况。表述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____人民法院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并已送达了复议决定,而____人民法院仍拒不纠正。”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下级人民法院名称。

4.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5.裁定内容。第一项表述为:“一、撤销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日作出的( ) 字 号民事裁定书。”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下级人民法院的名称被撤销的裁定的制作日期、文书编号。

第二项写明纠正的裁定内容。

6.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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