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书
( ) 字第 号 根据债权人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 与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并经 公证处公证,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 应于 年 月 日将 偿还给债权人 ;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 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所欠本金 币 元、利息 币 元,合计 币 元(或 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 逾期不付,债权人 可持本公证书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