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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书

强制执行公证


                 (  )  字第  号  
  根据债权人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    与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并经    公证处公证,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  应于  年 月 日将  偿还给债权人    ;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  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所欠本金  币  元、利息   币  元,合计   币  元(或  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
  逾期不付,债权人   可持本公证书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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