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
×××登保决字〔201 〕第 号 :你(单位)在 年 月 日有涉嫌 (违法事实) 的行为。为防止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确保调查取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部门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移转至 先行登记保存。本部门将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请于 年 月 日到 接受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决定。□就地先行登记保存。在本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你(单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短缺、灭失、损毁或擅自移动等改变证据物品的任何行为,否则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旅游主管部门(公章)年 月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取证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