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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成勇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罗成勇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北街 联系电话:0816-6686587被诉单位:绵阳盛大广告策划传播中心 被 诉 人:唐胜君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37号 电 话:13158881181(唐胜君)法定代表人:唐胜君(总经理)请求事项:1、要求被诉人(唐胜君)补发三个月基本工资2200元;2、加班费1233元;3、提成1245元(按业务总金额的1%计算)其中包括:2005年12月30日提成未付清的93元;服装学校提成100元;春杯酒80元;鼎霸饲料42元;整形美容医院180元;小岛40元;浪宇科技按1500元的业务总金额30%计算,提成应为450元,已付240元还剩210元未付;拳击赛录像7天500元;4、违约金按基本工资的200%计算,应为1600元;5、本人押金300元。6、社会保险 2000 元7、年终奖总业务的1%大概为1495元(1-5项)减去已支付520元   共计:9553元。事 实:我于2005年05月到绵阳盛大广告策划传播中心工作,2005年05月05日开始正式上班,同日我与被诉人(唐胜君)达成口头协议:工作范围:影视后期处理,平面广告设计;工资:600元 业务的1%提成;工作时间:每周两天假,每天上班时间:早上8:50至下午5:30。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见附件)。后经双方商定达成口头协议为“2006年的工资为800元 业务的1%提成”。由于公司自2006年1月起一直都没有支付我应得的报酬,使我在生活与工作方面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在2006年4月5日我要求被诉人(唐胜君)开了一张工资欠条,由于当时我深信被诉人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我也急需要生活费,所以欠条里便只算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而提成就没有列入其中,因为当天被诉人拒绝支付我提成,叫我把“电脑分身术卡”拿去只抵作“浪宇科技”210元的提成金额,我当时也没多想便把卡拿回了家(后来被诉人打电话要求我把卡归还公司,并拒付“浪宇科技”210元的提成,我没同意)。并定于2006年5月20日左右支付(见付件)。2006年5月17日下午,我到公司要求被诉人(唐胜君)支付工资,而被诉人(唐胜君)却找诸多借口推托,且态度恶劣,并把我赶出公司,万般无赖之下,我便向被诉人(唐胜君)提出公了此事,因为我深信现在只有法律才能还我一个公道,被诉人(唐胜君)表示同意,并申称如果我不这样做,也别想拿回我应有的报酬。
  昨年公司的业务收入可观,但不知道什么原因不支付员工工资,到今年还拒付工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员工不能以正常的心态来进行工作,且得不到自己应得的报酬。至使员工一个接一个的离开公司,于是今年公司的效益日俱下降。昨年公司效益良好,但在过年时不支付员工应得的报酬。我回家过年就是在我哥那里借的钱回家,过年后公司还是不支付员工工资,我多方面跟被诉人(唐胜君)沟通,但也未支付。生活费越来越少,向别人借,别人也不敢借给我很多。现本人已身无分文,于是在2006年4月17日下午到公司找被诉人(唐胜君)解决,可被诉人(唐胜君)态度恶劣,现在我唯一的方法便是求助于法律了。理 由:1、要求被诉人(唐胜君)补发工资及提成4480元:我与被诉人(唐胜君)达成口头协议每月工资800元 业务总金额的1%提成,在工作期间我从来没有因为自身原因而请假、旷工或是损坏公司的任何设备。2、违约金1600元:公司一直以来都是不按时支付工资,原来公司规定为每月30日支付员工工资,可是时间到了还要越期10-20天才支付,后来公司规定支付工资的时间改为每个月10日,但也未按时支付,也要等到20多号才支付。而今年我已连续三个月都未拿到工资。并且被诉人(唐胜君)也不计算部份业务提成。按合同规定,公司已违反合同第五条工资报酬的第二部份“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核发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和第十三条双方商约规定“乙方享受单位规定内的其它福利待遇,同时享有业务总额1%的提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600元(工资的200%)。在此情况下,我希望能得到您们的支持与帮助,我们劳动者坚信您们能持公平、公正态度解决我们所遇到的困难,因为老百姓的权利,只有依靠您们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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