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平、杨福春等40人行政复议决定书
吴振平、杨福春等40人:
申请人:百旺家苑居民吴振平等6人
地址:北京海淀区农大北路百旺家苑
申请人:百草园居民杨福春等34人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北旺百草园
被申请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史捍民局长
第三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负责人:李一凡总经理
北京海淀区农大北路百旺家苑居民吴振平等6人和北京海淀区西北旺百草园居民杨福春等34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关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京环保评价审字〔2004〕615号),分别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通知市环保局提交了复议答辩书。由于市环保局的审批行为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直接涉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输电线路的建设活动,电力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我局通知电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通知其提交了复议答辩书。
根据各方要求,我局分别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意见,并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补充材料和市环保局的相关补充说明。我局还派员实地踏勘了现场,并听取了有关技术和法律专家的意见。
由于两份复议申请书都是针对市环保局的同一个行政审批行为,而且具有相同的复议请求,我局予以合并审理。
我局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及其补充材料、被申请人市环保局的复议答辩书及其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第三人电力公司的复议答辩书,依法进行了全面审查。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我局在办理过程中先后请示了有关领导机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案件起因
电力公司于2004年2月开工建设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架空输电线(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以下简称“西上六架空输电工程”)。根据居民投诉,市环保局经过调查,于2004年6月8日做出《关于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认定电力公司该工程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违法开工建设,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在30日内补办环保手续。
市环保局于2004年7月9日受理了电力公司报送的《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8月13日,举行了行政许可听证会;2004年9月6日作出《关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京环保评价审字〔2004〕615号),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