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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05号)转发给你们,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几点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凡是经教育行政部门立项和审定通过、列入《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并在我省中小学推广使用的省内外实验教材,必须按照冀价工字(2001)第106号文件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冀价工函字[2001]第34号)要求严格执行。 
  二、各实验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控制用纸规格,本着经济适用和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原则,合理选择教材用纸。对国家尚没有制定中准价格的B系列纸张规格实验教材,其价格必须由河北省物价局会同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核定,出版单位不得自行定价。 
  三、加强对实验教材价格的监督管理。各级价格、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验教材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理。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705号 
 
  2001年以来,为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国家加强了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先后颁布了有关价格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列入《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进行了严格管理,降低了教材价格,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国家义务教育新课程推广实验的加快,中小学实验教材(以下简称实验教材)价格问题日渐突出。目前,有的省份将实验教材纳入了政府价格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而有的省份还没有纳入;部分省份的实验教材特别是跨省使用的实验教材价格偏高;一些出版单位通过采用高等级和特种规格纸张,变相提高实验教材价格,加重了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实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收取准入性质的费用,加大了实验教材成本,提高了实验教材价格。为规范实验教材价格管理,进一步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实验教材价格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凡是经教育行政部门立项和审定通过、纳入《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从2004年春季开始,一律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与列入《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实行同等同价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94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教材价格的管理。要依据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严格核定实验教材价格。 
  二、严格控制实验教材用纸规格。各实验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和<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两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出联[2001]12号)规定,本着经济适用和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原则,合理选择教材用纸,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实验教材价格时,对用纸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经济适用原则的教材,其价格要从低核定。对国家尚没有制定中准价格的B系列纸张规格教材,其价格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和与国家规定纸张规格印张中准价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从严核定。 
  三、规范实验教材出版发行环节收费行为。各类实验教材租型费用标准按照计价格[2001]177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艺术类实验教材租型费按照美术、音乐、外语类教材标准执行。对经济不发达的部分西部省(区)继续实行有关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材培训费用,有关费用标准另行规定。除上述费用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实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支付其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光盘、电视、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降低实验教材培训费用。 
  四、加强对实验教材价格的监督检查。各地价格、新闻出版部门要在严格审核、控制实验教材成本和价格基础上,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使用的实验教材价格和出版发行环节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上述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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