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今后各单位不再办理“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和续聘手续,不再使用“聘用制干部”称谓。
二、已经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的人员,可以继续聘用至聘期结束,在聘期内办理调动和退休(退职)手续的,按照津人〔1991〕20号和津人〔199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已经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尚在聘期内的人员,如聘期结束时距离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不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受聘10年以上(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连续6年以上),且符合岗位要求的,一般应继续聘用至退休(退职),并可按干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虽未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但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规定,聘期可连续计算。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