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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2001年我市颁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1〕79号)。该通知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市与镇区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了镇区加强财政收入征管的积极性,促进了市、镇两级经济的协调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与镇区财政体制中关于市级收入的有些管理规定已不再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镇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权限界定,在保证市与镇区的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将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中关于市级收入的管理规定调整如下: 
  一、将基础产业、特大型企业的主要税收和部分集中缴纳的税收(不含中央、省级收入,下同)继续保留作为市级收入,余下原体制规定属于市级收入的企业税收,全部下划作为镇区税收收入。同时,以下划的市级收入2003年至2004年平均入库数为基数,由镇区每年定额包干上缴。 
  二、继续保留作为市级收入的基础产业、特大型企业的主要税收和部分集中缴纳的税收具体包括: 
  (一)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邮政局、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邮政电信企业的税收;以后新进入我市的电信企业的税收;广东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供电分公司的税收;广东烟草东莞有限公司的税收;东莞电视台(含东莞市莞视通宽频网络有限公司)、东莞日报社(东莞市报业广告公司)的税收。 
  (二)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生益电子有限公司、华嘉食品有限公司、东莞科泰电子有限公司、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华大机械有限公司、东莞东美食品有限公司、汤姆逊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税收。 
  (三)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新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缴纳的营业税。 
  (四)沙角A、B、C发电厂(包括各类经济性质)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五)市财政统发工资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市投资的基建项目税收。 
  以上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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