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正确使用管理发行库门组合锁,保障库房库款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库主门、备用门,均应安装两把组合锁。
第三条 组合锁密码的密级为[绝密]。
第四条 组合锁使用方法的密级为[机密]。
第五条 一旦发现密码失密,必须立即全面查库并变更密码,同时查清失密原因。视情节与后果,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主门组合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
第七条 主门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设置。设置密码时,应在主门开启状态下,由管库员各自分别设置,并须连续顺利锁闭、开启三次以上,方可关门落锁。
第八条 主门组合锁密码不存档、不留备份。
第九条 管库员变动或换人临时替岗,主门组合锁密码应即时变更。变更密码时,交库员应用变更密码钥匙将原密码变成空号,旋转至少两周后,交由接库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密码。
第十条 主门组合锁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备用门组合锁,由库主任掌管。
第十二条 备用门组合锁密码由库主任安排二人分别设置。
第十三条 备用门组合锁密码,由设置人各自书写、签封。签封的密码由库主任安排收存及分别管理。设置人不得私自备份。
第十四条 在发生主门无法正常开启或因其他原因需开启备用门时,经库主任批准,方可启封备用门密码,在库主任现场督导下,开启备用门。
第十五条 封存的备用门组合锁密码限用一次。封存的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第十六条 备用门组合锁密码,每年必须变更一次。库主任变动或因需要,组合锁密码应变更,并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操作组合锁,一律为单人单锁进行,严防窥视。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第十八条 建立《组合锁使用管理档案》,由发行部门负责人填制。首页记载组合锁安装时间、安装施工单位,各锁掌管人及签字。以下,按时间顺序记载密码变更及组合锁维修、维护等除正常使用外的其他一切操作管理事项,并由责任人签字。
第十九条 各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细则。
第二十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