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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门组合锁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正确使用管理发行库门组合锁,保障库房库款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库主门、备用门,均应安装两把组合锁。

  第三条  组合锁密码的密级为[绝密]。

  第四条  组合锁使用方法的密级为[机密]。

  第五条  一旦发现密码失密,必须立即全面查库并变更密码,同时查清失密原因。视情节与后果,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主门组合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

  第七条  主门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设置。设置密码时,应在主门开启状态下,由管库员各自分别设置,并须连续顺利锁闭、开启三次以上,方可关门落锁。

  第八条  主门组合锁密码不存档、不留备份。

  第九条  管库员变动或换人临时替岗,主门组合锁密码应即时变更。变更密码时,交库员应用变更密码钥匙将原密码变成空号,旋转至少两周后,交由接库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密码。

  第十条  主门组合锁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备用门组合锁,由库主任掌管。

  第十二条  备用门组合锁密码由库主任安排二人分别设置。

  第十三条  备用门组合锁密码,由设置人各自书写、签封。签封的密码由库主任安排收存及分别管理。设置人不得私自备份。

  第十四条  在发生主门无法正常开启或因其他原因需开启备用门时,经库主任批准,方可启封备用门密码,在库主任现场督导下,开启备用门。

  第十五条  封存的备用门组合锁密码限用一次。封存的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第十六条  备用门组合锁密码,每年必须变更一次。库主任变动或因需要,组合锁密码应变更,并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操作组合锁,一律为单人单锁进行,严防窥视。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第十八条  建立《组合锁使用管理档案》,由发行部门负责人填制。首页记载组合锁安装时间、安装施工单位,各锁掌管人及签字。以下,按时间顺序记载密码变更及组合锁维修、维护等除正常使用外的其他一切操作管理事项,并由责任人签字。

  第十九条  各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细则。

  第二十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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