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兰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依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依政呈[2008]5号)收悉。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其它规定仍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兰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68号)执行。
此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