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函》(侦查函[2002]2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废油”作为一种液态废物,其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根据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你局来函中所指走私案件中所涉物品,经鉴定已被认定为废矿物油,而'废油'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8类,属于'HW08 废矿物油'。
根据以上规定,对“废油”依法应当认定为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