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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各分中心归集、管理、运用住房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 
  为规范各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归集、管理、运用住房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字[1992]30号文件、京政发[1992]35号文件、(93)京房改字第001号文件及市房改办关于成立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的批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资金的归集、运用、管理工作。 
  二、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归集、管理、运用的住房资金,严格限于市房改办“批复”各分中心职责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同时,八个城近郊区各分中心对本区行政辖区内的中、市属售房单位,要严格执行(93)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规定,尊重中、市属单位的选择,不得强令其将售房款存入本区分中心,或以不予办理买房过户登记等方式影响售房单位的选择。 
  三、从1993年7月1日起,各单位直接向各有关分中心汇交住房公积金,市建行房信部原则上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其中,八个城近郊区行政辖区内各单位,凡主管部门已成立分中心的,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向所属分中心汇交;凡主管部门未成立分中心但单位所在区已成立分中心的,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向所在区分中心汇交;凡主管部门未成立分中心且单位所在区也未成立分中心的(即东城、崇文两区),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可向所在区的建行支行房信分部汇交。十个远郊区县已成立分中心的,其行政辖区内各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向单位所在区县分中心汇交;尚未成立分中心的远郊区县,其行政辖区内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向所在区县的建行支行房信分部汇交。 
  四、各分中心运用住房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本市房改有关文件的规定,在资金运用过程中,须优先满足单位和个人购建房资金需求,在此前提下进行增值性运用,以实现住房资金的保值增值,扩大支持房改实力。但各分中心无论进行政策性资金运用还是增值性资金运用,一律不得直接向借款单位发放贷款,所有贷款必须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发放。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在与市建行协商现存于建行的住房资金的划转等问题,待双方达成协议后,即按协议条款执行。 
  特此通知。 
 
 
199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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