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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的决定
(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在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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