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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物价局关于调整集宁市环卫垃圾有偿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乌盟物价字[2003]17号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集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集宁市城管局收取环卫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的请示》(集物价字[2003]1号)收悉。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计委、建设厅、环保局内计投字[2002]185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结合集宁市具体实际和面临的有关问题,对我局《关于对集宁市城市管理局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的批复》(乌盟物价字[2001]第37号)文件,重新进行测算,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就你市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标准调整批复如下:
  一、代清扫、清运、保洁
  (一)封闭市场  20元/月、摊位
  (二)临街经营单位  100--150元/月、单位
  (三)临街固定摊点  30元/月、摊位
  (四)临街流动摊点  1元/月、摊位
  (五)门前承包500平方米以下  0.2元/月、平方米
  (六)居民住户(含临时住户)  20元/户、年

  二、代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牲畜粪便
  (一)代运单位生活垃圾  30元/吨
  (二)代运农矿区单位生活垃圾  30元/吨
  (三)代运牲畜粪便  50元/头、(只)年
  (四)代运建筑垃圾  25元/吨

  三、代清掏厕所、污水、化粪池、疏通粪便管道
  (一)代掏厕所  30元/吨
  (二)代抽污水  30元/吨
  (三)抽掏清理化粪池  100--500元/吨
  (四)疏通粪便管道  30元/延长米

  四、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用废弃物、粪便  10--50元/吨

  五、使用水冲公共厕所
  公民0.3元/每人次

  六、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补偿费
  (一)旱式公厕  10--15万元/座
  (二)水冲公厕  15--25万元/座
  (三)垃圾转运站  30--35万元/座

  七、环境卫生设施有偿使用费
  建筑(工程)单位3‰,按建筑工程总造价计算。
  此文件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乌盟物价字(2001)第3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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