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盟物价字[2003]17号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集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集宁市城管局收取环卫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费的请示》(集物价字[2003]1号)收悉。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计委、建设厅、环保局内计投字[2002]1853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结合集宁市具体实际和面临的有关问题,对我局《关于对集宁市城市管理局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的批复》(乌盟物价字[2001]第37号)文件,重新进行测算,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就你市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标准调整批复如下:
一、代清扫、清运、保洁
(一)封闭市场 20元/月、摊位
(二)临街经营单位 100--150元/月、单位
(三)临街固定摊点 30元/月、摊位
(四)临街流动摊点 1元/月、摊位
(五)门前承包500平方米以下 0.2元/月、平方米
(六)居民住户(含临时住户) 20元/户、年
二、代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牲畜粪便
(一)代运单位生活垃圾 30元/吨
(二)代运农矿区单位生活垃圾 30元/吨
(三)代运牲畜粪便 50元/头、(只)年
(四)代运建筑垃圾 25元/吨
三、代清掏厕所、污水、化粪池、疏通粪便管道
(一)代掏厕所 30元/吨
(二)代抽污水 30元/吨
(三)抽掏清理化粪池 100--500元/吨
(四)疏通粪便管道 30元/延长米
四、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用废弃物、粪便 10--50元/吨
五、使用水冲公共厕所
公民0.3元/每人次
六、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补偿费
(一)旱式公厕 10--15万元/座
(二)水冲公厕 15--25万元/座
(三)垃圾转运站 30--35万元/座
七、环境卫生设施有偿使用费
建筑(工程)单位3‰,按建筑工程总造价计算。
此文件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乌盟物价字(2001)第3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