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教育部台人(三)字第093015199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为执行九十四年度中央补助地方政府教师项目退休经费(以下简称本补助经费),爰订定本要点,俾利各地方政府遵循办理。
二、本补助经费应由各地方政府依中央补助额度,纳入年度预算办理。
台湾省各县(市)政府年度退休抚恤经费预算之编列,不得低于纳入其基本财政支出设算之近三年度退休抚恤经费决算平均数。
三、本补助经费之补助对象,应以符合申请退休条件之教师为限,但不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应即退休条件者(包括年满六十五岁者及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职务者。)
(二)年满五十五岁申请退休,并符合一次加发五个基数之一次退休金,且其申请人数在各地方政府近三年平均申请人数范围内者。
(三)未依规定申请于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退休生效者。
四、各地方政府对于符合第三点规定之补助对象,其核准退休之优先级依序如下:
(一)请领一次退休金者。
(二)兼领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与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者。
(三)兼领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与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者。
(四)兼领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与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者。
(五)请领月退休金者。
五、本补助经费应于中央政府总预算完成法定程序后,由行政院主计处于二月份及九月份按下列方式拨付:
(一)二月份参照九十三年度二月份中央对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实际应补助数先予拨付。
(二)九月份依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拨付数额扣除前款已拨付数额后之差额部份拨付,但差额为负值时,则为中央应收回数。
前项第二款应拨付数额,指各地方政府当年度符合第三点规定之补助对象其实际核退人数,乘以每人所需支付之退休金,并按中央核定之补助比率计算后之数额。
前项中央核定之补助比率,各地方政府请领一次退休金教师及月退休金教师,系分别以百分之七十五及百分之五十为基本补助比率,另按预计教师退休人数比率、财力分级及前三年平均核退率等因素酌予加成。但台北市及高雄市则仅以加成比率为准。
第一项第二款中央应收回数,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于接获中央通知后十五日内缴回国库,逾期未缴回者,中央得就其当年度所获之其它一般性补助款或以后年度相关补助经费中径予扣抵。
六、各地方政府应分别于二月二十八日与八月三十一日前就申请退休及实际核退之教师人数以及相关资料依规定格式(如附表)填列后汇报教育部,如逾期送达或资料填列不完整或资料经查证填列不实者,中央得缓拨本项补助经费或调降原核定补助比率五%至一○%。
七、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计处得视各地方政府当年度退休教师中请领一次退休金人数之情形,调增或调降次一年度本补助经费之补助比率。
八、本要点未尽事宜,得由教育部及行政院主计处另为补充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