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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信号设备管理的通知

各铁路局,第一、二、三、四勘测设计院,电化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更好地推广有关信号设备的新产品、新技术,避免在推广过程中造成制式混乱,质量得不到控制,配件不能保证供应和降低安全程度的现象,经研究,在电务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有关办法未公布前,暂做如下规定:
  1.凡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信号基础设备,如转辙设备、继电器、自动闭塞、机车信号和减速器等,其有关器材的生产、供应仍由铁道部物资局、电务局统一安排,以便监督质量,统一制式,配套生产,保证工程建设需要,确保行车安全。

  2. 上述设备在产生新产品和新技术时,经部进行成果鉴定后,有关研制单位应向部(电务局)申请生产厂家和现场试用。部电务局负责审查确认,在能保证安全和使用的前提下,安排产品定点厂,进行工艺试制,并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中间试验。试验期满且条件成熟后,由电务局组织工艺鉴定,凡符合标准,发给工艺鉴定证书。获得鉴定证书者方准批量生产,推广应用,否则不能上道使用,设计单位不能采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出,追究决策负责人的责任。

  3.已经取得成果鉴定证书和工艺鉴定证书的产品,当根据需要转厂或扩散生产时,仍按新产品处理,由新厂按上述规定申报工艺鉴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不准生产和使用。

  4.为了加速当前几项新产品的推广进程,请济南局在徐州下行场对TJK—3 和TJY—3 型减速器进行中间试验,试验期定为一年半至两年。ZKS 型电空转辙机,请沈阳局在苏家屯进行中间试验;ZD6—E 型电动转辙机,请济南、呼和浩特和沈阳局安排中间试验;天津厂单节单缸减速器,请北京局安排中间试验。以上三项试验期定为6 个月至1 年。试验期满后,由部(电务局)组织工艺鉴定,在未进行工艺鉴定前,不准扩散使用。

铁道部
198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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