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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长网站名称使用在先原则适用期的通告
鉴于当前中文域名抢注所造成的混乱局面,为了防止抢注网站名称问题的发生,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 《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网站名称使用在先原则延长至2001年1月31日,从2001年2月1日起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希望广大网站所有者尽快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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