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京国函[1997]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3月2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废止)